最近两个月一直有报关同仁在问果子关于出口捐赠物资申报的报关方法和所需资料的问题,提问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外商投资企业给国外母公司赠送防疫物资,另一种是国内政府机构赠送给国外的友好部门。大家主要集中在出口报关单的监管方式是否填“捐赠物资(3612)”。
说实话,同样的问题我这个月都回答不下一百遍了,有些报关同仁还是不太理解为什么要这么填报,同时也暴露出一线报关人员对于非常见监管方式了解不足的问题。
下面,就让果子简单给大家解答下这个赠送出口的问题,然后帮大家对监管方式学习做个总结。
“捐赠物资”的真正含义
这之前,很多人一直都在用 “捐赠物资(3612)” 申报进口捐赠,现在改报出口的时候很多人认为也同样应当按3612进行申报,但其实果子(微信:sunkai0107)认为这样申报是错误的!为什么这么说呢?我先给大家梳理一个逻辑关系——就以这次疫情的医疗器械捐赠进口吧,前提是符合2015年102号公告的要求,然后凭慈善机构签发的捐赠进口证明向海关办理《征免税证明》,然后凭《征免税证明》办理报关手续。报关的时候监管方式填报 “捐赠物资(3612)” ,同时备案号填《征免税证明》编号。这个监管方式的报关单逻辑关系充分说明了进口捐赠物资采用3612的监管方式代码必须申报征免税证明编号才能享受 “全免” 的资格。
但 “捐赠物资” 的含义又是什么呢?这点很多人以为就是海关的一个监管方式,但其实捐赠物资又包含多种情形:
1.2015年102号公告所述的捐赠物资,适用征免性质代码“救灾捐赠”(801),这里注意本次疫情特别新增的征免性质为”疫情防控物资“(930)。
2.境外捐赠人无偿向我国境内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进口物资,适用征免性质代码“扶贫慈善”(802)。
3.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的藏品,征免性质代码为“公益收藏”(698)。
4.其他捐赠进口物资适用征免性质代码分别选用“一般征税”(101)、“科教用品”(401)、“残疾人”(413)、“国批减免”(898)。
而本次疫情所涉及的上述第1条的捐赠物资政策依据在2015年102号公告明确如下: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进口捐赠物资,由受赠人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海关按规定进行审核确认。经审核同意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由海关按规定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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