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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力税收违法“黑名单”打造AEO认证"新升级"
来源: | 作者:王振西 | 发布时间: 2017-07-28 | 3313 次浏览 | 分享到:

 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33个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于日前正式实施,明确了39项惩戒措施。实施惩戒的对象不仅包括失信企业本身,还拓展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如被调整为失信企业,海关、质检、环保等部门均将提高查验率或监管频次,公安部门将阻止拖欠海关应缴税款或者应缴罚没款项情形的海关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出境。


今年2月,正准备前往香港洽谈业务的一位企业负责人在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被拦了下来,工作人员告知其已被广东省出入境管理部门限制出境,这一遭遇源于该企业因逃避追缴欠税被列入了税收违法“黑名单”。


这种情况是税务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的一个缩影。自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制度建立以来,全国各地税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并集多部门之力实施联合惩戒,促进纳税遵从,有力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拉黑”企业处处受限 “修复”信用可撤出



2014年7月,税务总局颁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初步建立起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制度,对达到一定涉案金额的偷税和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普通发票等8类税收违法案件向社会公布。


同年12月,税务总局与20个部门签署《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建立起税收违法联合惩戒机制,对联合惩戒措施范围予以明确,包括阻止欠税人出境、被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被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被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等等。可以说,一旦进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失信企业将处处受限。

 对此,山东某医药公司深有体会。2015年因偷逃税款,该公司被当地税务部门拉入“黑名单”,各类惩戒也随之而来:药监局加大检查频次,企业因不符合相关规定被临时吊销了药品经营许可证;失信行为被录入银行征信系统,企业无法办理贷款,导致资金周转困难;得知企业上了“黑名单”,许多合作伙伴终止了购销关系,生产经营陷入困境……


为了给失信纳税人“悔过自新”的机会,去年4月,税务总局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进行修订,增加了信用“修复”机制,符合相关条件的偷税和逃避追缴欠税违法案件当事人能主动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机关将从“黑名单”中撤出相关案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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