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第225号令 第十九条 高级认证企业适用的管理措施优于一般认证企业。 因企业信用状况认定结果不一致导致适用的管理措施相抵触的,海关按照就低原则实施管理。 认证企业涉嫌走私被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海关暂停适用相应管理措施,按照一般信用企业进行管理。
海关总署第197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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