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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烧嘴错归入专用零件导致补税37.5万元
来源: | 作者:王源枝 | 发布时间: 2015-11-05 | 3763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1年6月,黄埔海关审单处调取该关区进口 “烧嘴” 共23条记录进行复核(海关可以通过关键词检索数据,看一个关区内都哪个企业进口过相同产品,所以发现一家企业品名报错,可能会引起海关对其他企业复查的,果子注),发现该商品未申报工作原理、构成等,按照炉用燃烧器零件归入税则号列8416.9000(2010年关税税率为6%),根据对其工作原理和结构进行分析,审单关员认为不能作为零件归类,从企业申报价格EUR24357.00/件判断,产品单价较高,不太可能是零件,进而判断企业所申报之 “烧嘴” 应是炉用燃烧器本体而非零件,应按其适用燃料(柴油)作为适用液体燃料的炉用燃烧器归入税则号列8416.1000(2010年关税税率10%),两者税率相差4%,审单处制发处置单到现场海关核查,最终纠正归类补税37.5万元

产品分析

烧嘴(Burner),是工业燃烧炉上用的燃烧装置的俗称,可理解为“烧火的喷嘴”。从字面通常都会理解为某种燃烧设备的零件,,企业的报关员认为其就是加热炉管道零件。



(特别说明,进口产品为烧嘴,与燃烧器结构相似,只是烧嘴通常安装在管道内。为了便于理解,本文所用配图均为外置燃烧器,并未管道内用的烧嘴)

而烧嘴通常是指燃烧装置本体部分,有燃料入口、空气入口和喷出孔,起到分配燃料和助燃空气并以一定方式喷出口燃烧的作用,是一种使燃料和空气以一定方式喷出混合(或混合喷出)燃烧的装置。

烧嘴按类型和应用领域分为工业烧嘴、燃烧机、民用烧嘴、特种烧嘴等,作为一种自动化程度较高的机电一体化设备,从其实现的功能可分为五大系统:送风系统、点火系统、监测系统、燃料系统和电控系统。




“烧嘴” 其实就是燃烧器。行业上所称的 “燃烧器” 种类较多,各种大中型加热设备(如:工业炉、锅炉、烘干设备、化工设备等)都需要燃烧器,一般情况下燃烧器根据适用燃料分类:
1、燃油燃烧器。根据燃油种类分为:重油燃烧器、轻油燃烧器;
2、燃气燃烧器。根据燃气种类分为:液化气燃烧器、天然气燃烧器、焦炉煤气燃烧器、高炉煤气燃烧器、发生炉(冷煤气)煤气燃烧器、热煤气(发生炉煤气未处理)燃烧器、化工可燃尾气燃烧器、沼气燃烧器;
3、油气两用燃烧器。既可以燃烧一种燃料油,又可以燃烧一种燃气的复合类燃烧器;
4、煤粉燃烧器;
5、水煤浆燃烧器。

归类争议

在本案中,商品归类涉及两个税号,一是企业申报的税则号列8416.9000(2010年关税税率为6%),二是海关审定税则号列8416.1000(2010年关税税率10%)。《进出口税则》中,税则号列8416.1000的条文为 “使用液体燃烧的炉用燃烧器”,税则号列8416.9000的条文为“适用液体燃料、粉状固体燃料或气体燃料的炉用燃烧器的零件”;机械加煤机,包括其机械炉篦、机械出灰器及类似装置的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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