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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包装设备归类错误补税400万元
来源: | 作者:王源枝 | 发布时间: 2015-11-06 | 2863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4年11月,广州某报关行接受一家烟草生产企业委托,报关进口一台卷烟包装设备,报关员将此票设备按照烟草加工及制作机器归入税则号列8478.1000(关税税率5%)。广州海关审单处对于敏感商品进行人工审单过程中发现疑点,经与关税部门和现场海关共同验核,审单处确定该设备应按照包装设备归入税则号列8422.4000(关税税率10%)。海关结论与企业申报两者税率相差5%,被海关纠正归类并补税400万元。
 

该设备进口收货单位是大型国有烟草生产企业,主要经营卷烟的生产。该司对下辖企业进行整合,建成新厂房并陆续购买新设备进行设备更新改造,除本案中进口的一台设备外,企业还需进口同类设备两台。该三台设备设计的货值为2200万欧元,涉及税费差额近1201万。如果报关员的申报差错在本次进口中未被及时发现,后续被海关稽查的话,会对企业造成更加严重的损失。


产品介绍



卷烟包装机是卷烟生产企业的基本设备,主要是将已经加工好的卷烟按照设定数量装入烟盒并进行封装的作用。

案例解析


在海关质疑产品归类后,申报企业的报关员与海关进行沟通并产生了两种不同的归类意见:报关员认为:该设备应按香烟的加工或制作设备归入品目84.78;而海关认为该设备的功能是 “将烟支装入小盒,将小盒装入条盒,并在小盒、条盒外分别包上透明包装纸”,其并不包含烟草加工及制作功能,而应按照功能优先的原则归入品目84.22。


根据《进出口税则》关于品目84.78的解释:


       本品目包括本章其他品目未列名的烟草加工及制作机器。
  烟叶去茎是用脱茎分选机进行的。这种机器配有转锤及各种规格的金属格栅(篮子)将烟叶打碎后吹入气流,从而使较轻的烟叶部分与较重的叶脉分离。
  本品目包括:
  一、烟叶去茎或切丝机器。
  二、雪茄或香烟制造机器,不论是否配有辅助性的包装装置。

再根据《进出口税则》第84章章注二的规定:

      除第十六类注释三及本章注释九另有规定以外,如果某种机器或器具既符合品目84.01至84.24中一个或几个品目的规定,或符合品目84.86的规定,又符合品目84.25至84.80中一个或几个品目的规定,则应酌情归入品目84.01至84.24中的相应品目或品目84.86,而不归入品目84.25至84.80中的有关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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