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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速模块
来源: | 作者:王源枝 | 发布时间: 2015-11-17 | 1050 次浏览 | 分享到:
实例简介
20133月,重庆海关在批量复审工作中发现归入税则号列8504.3190(关税税率5%)的品名为“汽车空调调速模块”的商品归类存在疑问。经进一步询问企业和审核资料,发现该商品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85044099.90(关税税率10%),共计补征税款5万余元
实例背景
该 调速模块用于空调鼓风电机的调速。鼓风电机由汽车提供直流电驱动,调速模块安装在与电机相同的电路中。由于调速模块在电路中具有一定分压作用,调节调速模 块可以使调速模块自身电压发生改变,从而使电路中鼓风电机两端电压大小发生变化,即通过调节变速模块达到控制鼓风电机,达到调节风量的目的。
实例解析
由于该调速模块通过改变自身分压来达到改变电机电压的目的,企业申报时将其作为“变压器”归入税则号列8504.3190。但是,《进出口税则》中的变压器和日常生活中理解的变压器是两个概念,根据《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日注释》对于品日85.04项下变压器的说明,“变压器”是利用电磁感应原理,使用预调或可调系统,将一种交流电变换成不同电压、阻抗等的另一种交流电的装置。而该商品“汽车空调调速模块”用于直流电路,不符合税则一号列8504.3190项下变压器的条件。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可以确定该商品应按照“用于改变直流电电压的直流电变换器”归入其他未列名的静比式变流器项下,商品编号85044099.90
经验启示
同样是在电路中改变电压,用于交流电路和直流电路的商品所归入的税则号列完全不同。在功能、原理用途申报过于简单的情况下,很有可能忽略商品使用电流的种类而造成归类错误和税收流失。为此建议:
一是加强对品目85.04项下商品的规范申报管理,要求企业详细申报商品的功能、原理、用途等,注意区分交流电和直流电。
二是加强对类似商品的审核力度,重点关注《进出口税则》对商品的定义与日常概念中的区别,防止发生混淆。
三是加强风险布控,对于存有疑问的商品有针对性地实施布控查验,通过对实际商品的直观了解,进一步提高海关归类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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