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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口多退税,海关为何要罚款——税号申报错误影响出口退税案件认定的法律分析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海关法研究中心 | 作者:王源枝 | 发布时间: 2015-12-04 | 3087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年来,出口企业因商品编号申报错误,导致可能多退税款而被海关处罚的案件屡见不鲜,并呈逐年上升趋势,某些领域已经形成了行业性问题,如,医药保健品行业(植物提取物、抗生素等)、机械制造行业(油井抽油机、机械模具等)、化学工业品行业等,这些企业因被海关行政处罚和被国税部门追回多退税款,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社会各界反映强烈。在这些涉案企业中,有的是故意骗取出口退税,不仅商品编号申报错误,而且伪报商品名称,但这种情况较少,更多的企业并非有意将商品编号申报错误,出口商品客观上存在商品编号不明确,商品归类存在疑难问题,企业由于归类认知不足而发生申报错误。

那么,企业出口申报商品编号,是不是只要与海关认定的商品编号不一致,就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并给予行政处罚呢?这个问题,出口企业、行业协会、各地政府,甚至人民法院与海关的意见不尽相同,矛盾焦点主要集中以下几方面:企业多次申报同一商品同一税号出口,海关未发现异常予以审核放行,但是,一旦发现其税号申报错误影响出口退税,就对企业的既往申报行为一并予以调查处理,这一定程度上导致社会各界对海关的不同评价,有的甚至认为海关存在钓鱼执法之嫌。海关对这些税号申报错误影响出口退税的案件,到底如何认定,如何处理的呢? 下面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1年11月到2013年5月期间,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南通海关申报出口氰基乙酰胺33票,价值人民币1580万元,申报税号均为29241990.90(其他无环酰胺,出口退税率为13%)。南京海关认为,上述货物应归入税号29269090.90(其他氰基化合物,出口退税率为9%)。当事人涉嫌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导致可多退税款人民币约人民币70万元。经查,当事人向南通海关申报出口的230220110021501732号报关单(上述33票中的第10票)项下氰基乙酰胺被海关查验,海关核对品名并取样送检化验未见异常后放行。同时,当事人提供了国税部门的书面证明,证明当事人已于2013年8月前向国税部门主动报告了申报错误影响出口退税的情况,并于2013年8月21日前将多退税款冲减、补交完毕。


二、本案定性处罚:


当事人申报的涉案商品“氰基乙酰胺”的税则号列29241990.90,与海关认定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29269090.90不符,导致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应当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海关对其处罚款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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