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海关总署令2015年第175号(关于废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决定)
【法规类型】其他部门规章
【内容类别】综合类
【文 号】质检总局令〔2015〕175 号
【发文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5-11-27
【生效日期】2016-1-1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5年7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 支树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徐绍史商务部部长 高虎城海关总署署长 于广洲
201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