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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伪造海运提单,假报出口骗税款数百万元
来源: | 作者:MISS LIU | 发布时间: 2016-01-26 | 196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鼓励本国企业开展出口业务,国家出台了“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近年来,一些不法企业为了巨大利益铤而走险,通过骗取出口退税非法获利。近日,南宁市一贸易有限公司因伪造海运提单,假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款被查处。这是近几年南宁市国税局查处的首例利用虚假备案单证骗取出口退税款大案,涉案税款超509万元。

调查:伪造提单骗取数百万元税款
  2011年2月,南宁市金浦路上,一家名为广西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成立。同年,该公司取得了出口退(免)税认定资格。次年,该公司即引起南宁市国税部门的注意:2011年时,这家注册资金仅为200万元的贸易公司,向税务机关申请了50万元的出口退税金额;但2012年时,申请出口退税金额已达到734万元,资金的使用率明显过高。
  在执法人员的进一步检查中,该贸易公司称两年间,曾从河北、安徽和湖北等地购进了服装、棉布等货物,用于出口。当执法人员核对该贸易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发现了第二个疑点:货物的开票地除河北、安徽和湖北,还涉及重庆、福建省等地。虽然这些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真票,但外省的这些开票单位皆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原因,被当地税务机关立案查处或叫停,已不再经营。
  由于进货的开票单位均已关停,导致线索中断。于是,执法人员对该贸易公司的报关单和海运提单进行核查,发现了破绽: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主委托代运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证明,而且海运提单中的集装箱箱号具有全球唯一性特点。在该贸易公司提供的海运提单上,装载相同报关单号、相同出口日期、相同箱号集装箱的船运公司信息,与对应承运的船运公司提供的提单信息均不符。
  执法人员最终查实,该公司提供的200份出口备案单证中,有41份海运提单为虚假备案提单。对此,南宁市国税局稽查局做出了处理处罚决定,追回已退增值税税款350.69万元,并处以3万元罚款,尚未办理退税的158.9万元增值税款不予退税。

分析:骗税流程复杂手段隐蔽
  按我国出口退税制度,货物在出口前已承担的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收负担,可按规定的退税率予以退还,从而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竞争,增强竞争力。
  据了解,在正常获取出口退税的流程中,企业需要提供的信息包括报关单、出口销售发票、进货发票、结汇水单或收汇通知书、产品征税证明等多种资料,且需要通过海关、税务等多环节审核。
  那么,不法分子是如何绕过这些关卡的呢?据南宁市国税局稽查局执法人员介绍,广西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布匹、服装行业,在骗取出口退税过程中,从上游的生产企业到下游的报关行、货代公司均有配合,共同分食非法获取的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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