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或伪报进出口货物价格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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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ISS 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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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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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的核心行政职能是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征税管理,决定进出口关税及其他代征进出口环节税有三大因素——完税价格、商品归类及原产地。企业对价格的申报不实或者伪报,通常发生在进口申报环节,主要表现为低报价格。采取的形式包括使用虚假进口合同、发票等单据进行申报;未将应计入货物完税价格的因素计入,如未将间接向卖方支付的费用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或扣除了不应扣除的费用,比如保修费用不应从进口货物价格中被扣除。 【案情概况】 2011年2月,中国A公司与德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总代理合同》,约定A公司为B公司产品在中国的唯一代理商,并约定了B公司2011年至2013年的进口数量。合同同时约定,A公司每年应在中国境内参加至少两次大型商业展览以推广B公司的产品,展览费用由双方各负担50%。2011年,A公司依约进口B公司产品23台并在中国境内销售完毕,也履行了参加两场大型展览的合同义务。但B公司并未以直接向A公司付款的方式承担展览费用,而是与A公司约定,将展览费用在2012年度的进口产品价格中陆续抵扣,并约定了具体的抵扣方案,包括在每台产品上抵扣的金额和抵扣后的产品价格。2012年,A公司最初进口5台产品时,B公司都按抵扣后的产品价格提供了发票,A公司亦以真实发票金额进行了申报;但在此后,B公司却违反约定,拒绝再按已商定的抵扣后金额提供发票,而是以产品原价格出示发票,且始终未向A公司支付剩余应支付的展览费用。A公司认为B公司的行为属于违约,B公司不仅应继续在产品价格中抵扣展览费用,而且应提供抵扣后金额的发票,因此A公司在向海关申报进口时,其依然以之前约定的抵扣后价格进行了申报,并伪造了相同金额的发票。2013年,海关在对A公司稽查时,发现A公司存在伪报进口货物价格的行为,共涉及进口关税及增值税100余万元,遂将案件移交缉私部门调查。后经过法院审理,A公司被认定为走私罪被处以罚金,其业务主管人员亦被判处刑罚。 【律师评析】 海关的核心行政职能是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征税管理,决定进出口关税及其他代征进出口环节税有三大因素——完税价格、商品归类及原产地。企业对价格的申报不实或者伪报,通常发生在进口申报环节,主要表现为低报价格。采取的形式包括使用虚假进口合同、发票等单据进行申报;未将应计入货物完税价格的因素计入,如未将间接向卖方支付的费用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或扣除了不应扣除的费用,比如保修费用不应从进口货物价格中被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