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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才是提单上的收货人?
来源: | 作者:MISS LIU | 发布时间: 2016-02-19 | 1640 次浏览 | 分享到:
收货人类型提单的收货人通常有三种填写类型:
      第一种,To order / To order of shipper / To shipper’s order (指示提单),是为了便于开证人转让提单,在货未到目的地前将货物转卖或者控制货物防止无单放货;
      第二种,To order of xxx Bank,银行为收货人。这种情况下,是该银行给开证人融资,银行担心钱货两空,所以,特此规定银行为收货人,就是为了控制货权。正常情况下,开证行不愿卷入买卖双方的贸易当中,除非不得已,所以,提单以开证行为收货人的比例只占很小一部分。
     第三种,ABC COMPANY(收货人)(记名提单),在某些国家根据当地的法律,收货人不需要提交正本提单,甚至副本,只要能够证明自己就是收货人的情况下,就可以提货。所以,除非买卖双方很了解的情况下,卖方是很少接受这种提单。

容易无单放货的国家有哪些?
       中南美:美国 巴西 洪都拉斯 萨尔瓦多 多美尼加,尼加拉瓜 哥伦比亚 危地马拉 哥斯达黎加委内瑞拉
       亚洲:越南 印度 朝鲜
       非洲:西非国家如安哥拉,刚果等
       欧洲:土耳其
      贸易习惯

       一般在国际贸易中,提单上consignee一栏,客户都要求写他们公司的名字。很少客户会接受to order或者to order of shipper。       
       我们作为shipper看来,最好所有提单上consignee都写to order of shipper。
       一、客户不能凭复印件直接取货;
       二、客户在没给钱的情况下,不能出声明提单丢失,而从海关那提货;
       三、客户不给钱,我们可以转卖,手续比较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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