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关2月6日对外发布消息,1月28日,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深圳海关隶属罗湖海关缉私分局依法对涉嫌走私毒品罪的刘某某执行逮捕,刘某涉嫌走私32支含有可待因成分止咳水入境。此案是深圳地区第一宗因走私止咳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据了解,2015年12月22日晚,刘某某从罗湖口岸入境,被口岸边检部门抽查。边检执法人员在其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内发现了可疑违禁品,遂将当事人及行李移交海关处理。经海关检查,刘某的背包中有21支不同牌子的止咳水。另有1箱巧克力,关员在搬动时发现质量不对,打开箱子,巧克力已被“移花接木”,换成了11支止咳水。经检验,32支止咳水均含有可待因成分。
含有复方可待因、盐酸麻黄碱等成分的止咳药水,长期服用容易成瘾,令人产生幻觉,过量滥用甚至可能导致死亡。2015年4月3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2015年第10号)。该公告自2015年5月1日起实行,该公告的颁布实施意味着走私含可待因成分的止咳水,将可能涉嫌走私毒品刑事犯罪。
据相关法律规定,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禁止进境,如因治疗疾病需要,个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本人身份证明,可以携带单张处方最大用量以内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超过7日用量的范围内,依法向海关申报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