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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稽查司司长孟杨解读海关总署令225号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 作者:王源枝 | 发布时间: 2016-02-23 | 473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225号,以下简称“《信用暂行办法》”)已于2014年10月8日对外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7号,以下简称“《分类办法》”)基础上重新制订。

  海关总署稽查司司长孟杨表示,《分类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6年来,在促进企业守法自律、提高海关管理效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海关业务改革的不断深化,《分类办法》已不能很好适应形势发展要求和执法实践需要,特别是在简政放权、转变职能方面,与国务院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同时与国际海关接轨的要求也日益迫切,因此非常有必要对《分类办法》重新调整,赋予新的内涵。

  问题一:《信用暂行办法》的制度设计理念是什么?

  答:此次《信用暂行办法》制订的制度设计理念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充分体现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原则和要求。今年6月,国务院对外公布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要求各部门、各领域要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海关总署于广洲署长指出:“企业信用是企业做出来的,不是海关评出来的,海关只是客观反映市场认可度”。

  因此,在《信用暂行办法》制订过程中,海关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以“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为原则,根据企业经营管理、内控规范、守法守信等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的客观情况,科学、公平、公正地明确了认证企业(海关高信用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的认定标准以及管理措施,高信用企业享受海关通关便利措施,一般信用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失信企业将受到海关严密监管。

  二是充分体现与国际海关接轨要求。2005年6月,中国海关在世界海关组织(WC0)第105/106次会议上签署了《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以下简称“《标准框架》”)意向书。此次《信用暂行办法》充分融入了《标准框架》中AEO制度的先进理念,明确规定“认证企业”就是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适用我国与其他互认国家或地区海关所赋予的优惠待遇和通关便利措施。

  问题二、《信用暂行办法》如何体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原则,落实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

  答:按照《信用暂行办法》规定,只要企业诚信守法、规范经营,不论规模大小和成立时间长短,都有资格申请成为高信用企业。对诚信守法企业,充分体现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具体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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