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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整为零”式海外代购走私犯罪的认定及法律适用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海关法研究中心 | 作者:王源枝 | 发布时间: 2016-03-02 | 4084 次浏览 | 分享到:
当下走私犯罪的方式手段日新月异,如何依据刑法来把握新型走私犯罪的构成特征并正确适用刑罚己成为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化整为零”式海外代购己成为近年来备受关注的适应国内消费者需求的一种商业服务形式,同时也进入了海关和司法机关的刑事司法评价视野,在审视这种行为时,需要通过刑法形式违法性与实质违法性进行深入的研讨,并进而从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之高度对其适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作出合理评价。

近年来,随着国内GDP总量的不断高企,我国己经成为世界经济总量第二大国,在全球国际贸易中也处于重要地位。然而由于长期以来我国进口税率居高不下,导致部分商品国内市场价格偏高,直接引发少数国民将视线转向国际市场,加之媒体对我国国内产业产品品质、质量存在瑕疵、缺陷的广泛渲染性报道,进一步催生了国外代购以及国际物流的繁荣发展。不少个人、代购商、物流企业为了获取最大利益,利用法律漏洞和现有海关监管手段的局限,通过物流手段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化整为零等各种方式大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并逃避应缴纳关税,其实质上侵害了我国的海关管理制度和税收管理制度,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民族产业的健康成长。尽管国家试图通过调整税率,加强海关监管和打击力度来解决存在的各种问题,“化整为零”式海外代购走私行为近年来依然作为一种商品交易方式乃至自我获益性消费服务方式,在社会民众中得到了普遍接受与认可,但其暗流涌动却严重冲击了我国的海关管理及税收管理制度。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刘某原系某航空公司空少,后离职从事国外旅游咨询服务事务。2015年6月1日20时许,刘某乘坐国际航班入境,在通过机场海关监管区域时选择无申报通道。现场海关人员通过X光机检查其托运行李时,发现其行李图像异常,于是要求对刘某的行李进行开箱查验。随即,海关工作人员对刘某携带的背包以及两个托运行李箱进行开箱查验,发现内有大量的奢侈品牌手表、包以及鞋子等,经现场清点共计45样(浪琴等品牌手表14支、PRADA包、LV包、LV钱夹、BV包、香奈儿卡包、华伦天奴运动鞋、DIOR太阳镜等若干),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刘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涉案标的物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432670. 60元,应缴纳税款共计人民币250811. 46元。据刘某及相关证人证言,刘某此次所携带45件涉案标的物均为从国外带给朋友的代购物。


二、“化整为零”式海外代购是否形式合法之考辩


目前,司法实践中己经频频出现“化整为零”式海外代购走私犯罪案件,①对于上述这种海外代购中采取“化整为零”方式、少或不向海关申报以图少或不缴纳关税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不同认识,现阶段理论界和司法界的通说观点认为,这种行为不属于逃避缴纳税款罪而应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因为逃避缴纳税款罪仅限于是在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逃避应缴纳税款的行为。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一种特别的犯罪,是逃避海关监管以及不或少向海关缴纳关税的行为,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予以认定。就此,笔者试图对这种“化整为零”式海外代购行为之根本属性进行深入详尽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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