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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描述
内容
跨境电商“新政”如何才能落到实处?
来源:
中国政法大学海关法研究中心
|
作者:
王源枝
|
发布时间:
2016-03-30
|
838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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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新政”思考
2016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在天津等12个城市设立第二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商概念如火如荼,业务蒸蒸日上,而相关部门将推出跨境电商进口税收“新政”的消息甚嚣尘上。3月24日,财政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我国将自4月8日起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并调整行邮税政策”的消息。
作为长期关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律师,笔者对此持审慎的怀疑态度,考虑到其敏感性,一直对此未发一言。现在“靴子”依然落地,财政部官方网站披露了不容质疑的消息,于是“终于可以说了”。
一、跨境电商进口“新政”的考量
从新发布的消息来看,相关部门制定跨境电商进口“新政”考量的因素虽然较多,但关键的还是认为税制的不平等。目前,个人自用、合理数量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在实际操作中按照邮递物品征收行邮税,其税率普遍低于同类进口货物的综合税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虽然通过邮递渠道进境,但不同于传统非贸易性的文件票据、旅客分离行李、亲友馈赠物品等,其交易具有贸易属性,全环节仅征收行邮税,总体税负水平低于国内销售的同类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和国产货物的税负,形成了不公平竞争。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4月8日起,我国将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税收政策,将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并同步调整行邮税政策。
二、跨境电商进口“新政”的内容
此前很长一段时间,关于跨境电商进口“新政”传言甚多,内容与官方公布的消息虽极为相似,但仍有一定差异。跨境电商进口“新政”大致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货物性质来征税,其中关税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按照70%征收;
(二)设置个人年度限额和交易限额,单次交易限值由行邮税政策中的1000元(港澳台地区为800元)提高至2000元,同时将设置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20000元。
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将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三)建立跨境电子商务正面清单,为满足日常征管操作需要,有关部门将制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并另行公布。
(四)与此同时,行邮税同步调整,从目前的10%、20%、30%、50%四档调整为15%、30%、60%三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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