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医用诊断试剂多为已配定剂量的单一成份产品或两种以上成份混合组成的产品,其归类主要涉及3822、3002、3006三个税号,其中3002“诊断用的动物血制品”和30062000血型试剂”概念十分明确,而对税号30063000“用于病人的诊断试剂”和税号3822“诊断或试验用配制的试剂”如何区分,进口企业与海关之间,甚至海关内部征税人员之间常因理解不同产生争议。如:山东口岸某企业申报进口“尿素液体稳定试剂”,其主要成分为酶和有机、无机盐,用于病人体处测定血清或尿液中尿素的含量,辅助医生临床判断病人的病情。对此产品的归类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观点一:根据归类总规则,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目条文和有关类、章注释确定。依据税号30063000子目条文“X光检验造影剂;用于病人的诊断试剂”及第三十章章注四的规定,得出结论:只要是医学上用于诊断病人病情的试剂,且是由单一成分配定剂量或由两种以上成分混合而成的就应归入30063000,税率9%。该产品是用于病人体外测定血清或尿液中尿素的含量的试剂,辅助医生诊断病人病情,完全符合上述规定,应归入该税号。
观点二:依据《HS注释》对税号3006中“诊断试剂”的注释:本税号的诊断试剂(包括微生物诊断试剂)为口服剂、注射剂等;本税号不包括非病人用的诊断试剂(例如,病人体外验血、验尿等用的试剂或实验室用的试剂)。得出结论:本税号的诊断试剂为口服剂、注射剂等,而口服剂、注射剂都是进入体内使用的,所以只有进入人体内使用的诊断试剂才能归入税号30063000,否则就应归入其它税号。该产品是用于病人体外验血、验尿等用的试剂,不进入人体内使用,所以应归入税号38220090“诊断或实验用配制试剂”,税率10%。
我们知道《HS注释》是《HS》所列名称及编号范围最权威性的解释,它并不增加新的归类原则,只是依据归类总规则、类章注释和税目条文所确定的归类原则,结合具体问题进行解释和举例。但对该“尿素液体稳定试剂”归类时依据税目条文、章注和依据《HS注释》却得出了不同的结论。再仔细研究观点二用的排它条款,“本税号不包括非病人用的诊断试剂”一般理解为本税号不包括不用于诊断病人病情的试剂,但与其归类列举“病人体外验血、验 尿等用的试剂”前后明显矛盾。那么《HS注释》对税号3006“用于诊断病人病情的试剂”的解释是否真的与税目条文不符,并且自身亦有矛盾呢?答案是否定的。笔者认为其原因在于中文译文“用于诊断病人病情的试剂”没有完全正确表达《HS》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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