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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企业申请海关AEO高级认证,良策奉上
来源: | 作者:王振西 | 发布时间: 2017-04-30 | 3631 次浏览 | 分享到:
时至2016年年底,我国海关已签署并正式实施中新、中韩、内地香港、内地台湾、中欧等五个AEO互认安排,同时,中美AEO互认也将于2017年正式签署并实施。根据《中国海关AEO互认合作工作规划》,中国计划于2020年前与出口贸易量占80%的大约20个国家(地区)完成AEO互认。

何为AEO?

AEO为英文“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的缩写,也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制度是世界海关组织(WCO)为实现《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所倡导的一项制度,通过海关为守法、守信、安全的企业提供通关便利,构建海关与商界的伙伴关系,达到互利双赢的目的。

我国自2008年开始实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将WCO倡导的AEO制度转化为国内立法;2014年12月1日,我国海关制订实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认证企业为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包括高级认证企业与一般认证企业两类,适用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海关赋予的通关便利措施。海关总署2014年第81号公告同时规定原AA类企业过渡为高级认证企业,A类企业过渡为一般认证企业;B类企业过渡为一般信用企业。

谁需要做海关AEO认证?

AEO的认证企业可能包括以任何方式参与货物国际流通,并被海关当今认定符合WCO或相应供应链安全标准的一方,包括生产商、进出口商、报关行、承运商、仓储业经营者和分销商等。

在我国,包括一般贸易企业、加工贸易企业、进出口公司、货代公司、报关行等等,都需要向海关申请AEO认证。

企业为什么要做海关AEO认证?

一方面,从境内企业角度而言,我国海关给予AEO企业多种通关便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免担保验放、设立企业协调员、适用较低的进出口货物查验率、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等,从而减少了进出口企业的通关时间以及通关成本,提高其通关效率,为企业赢得了更多商机和发展机遇。

另一方面,从AEO互认的角度来看,单就目前五个AEO互认安排看来,AEO企业在对方国家可以享有的通关便利措施包括:

1. 中新海关:实施较低比例查验,予以快速通关;对需要进行查验的货物优先予以查验;在通关过程中给予优先处理待遇;如果国际贸易发生中断,尽力提供快速通关。(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13号)

2. 中韩海关:降低进口货物查验率;简化进口货物单证审核;进口货物优先通关;设立海关联络员,协调解决企业通关中的问题;非常时期的优先处置。(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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