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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AEO认证,企业的报关单据该如何保存?
来源: | 作者:王振西 | 发布时间: 2017-06-08 | 2543 次浏览 | 分享到:

系统数据应进出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保存多久?


《发布<通关无纸化进出口报关单证档案企业存储管理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92号)规定:

  三、管理要求

(五)存单企业所存的报关单证档案保存期为5年。对超过保存期限的报关单证档案,企业可向注册地海关报关单证档案管理部门报备转为企业自有档案并递交《报关单证档案转企业自有档案申请单》(见附表);其中以电子档案托管方式存储的单证档案,由托管方与被托管方协商解决转为企业自有档案后的保管问题。

 

2016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二条规定:

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进出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

第三十六条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保管、使用进口减免税货物,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管。

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为:

(一)船舶、飞机:8年;

(二)机动车辆:6年;

(三)其他货物:5年。

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因此,进出口企业或单位系统数据最短保存期限为:

一般贸易数据:3年。

保税货物数据:4-5年(1年或加延长期1年再加上后续监管期限3年)。

减免税货物数据:船舶、飞机:11年(8+3);机动车辆:9年(6+3);其他货物:8年(5+3)。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系统数据保存方式并非指系统本身的保存,而是包含备份或其他电子存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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