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010-62010715
提醒:海关AEO认证企业即将获得这49项便利措施
来源: | 作者:王振西 | 发布时间: 2017-06-20 | 4453 次浏览 | 分享到:

自2014年海关总署第225号令发布以来,各地进出口企业、报关行、货代公司、加贸企业对于海关AEO认证的积极性普遍不高。这里除了企业对新业务的观望态度以外,更重要的是除了基本沿袭海关分类管理的各项措施外,没有更进一步的措施出现,这些都使得企业开展AEO认证的积极性不高。


各政府部门也都意识到了这个问题。所以,11月1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和海关总署牵头, 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商务部等40个中央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印发实施。这标志着各大进出口企业、贸易公司、供应链公司、货代公司和报关行,在获得海关AEO高级认证后,可享受各行业主管部门多达49项的优惠便利措施。


AEO是什么?


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在世界海关组织(WCO)制定的《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中被定义为:“以任何一种方式参与货物国际流通,并被海关当局认定符合世界海关组织或相应供应链安全标准的一方,包括生产商、进口商、出口商、报关行、承运商、理货人、中间商、口岸和机场、货站经营者、综合经营者、仓储业经营者和分销商”。


企业获得AEO认证都可享受哪些类别的优惠措施?



对海关AEO高级认证企业的

四十九项联合激励具体措施



一、适用海关通关支持措施

实施部门:海关总署


1、在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海关、原产地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先行办理验放手续。


2、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3、使用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


4、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流程


5、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


6、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7、适用汇总征税管理措施


8、根据国际协议规定,适用原产地自主声明措施


9、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措施


10、海关给予适用的其他便利管理措施


二、发展改革部门支持措施

实施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


11、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部分申报材料(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除外)不齐备的,如行政相对人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