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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统计:中国签署AEO互认的国家和地区
来源: | 作者:王振西 | 发布时间: 2017-06-24 | 8262 次浏览 | 分享到:


自2014年9月4日海关发布总署第22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来,近几年海关AEO认证的步伐是越来越快,国际间的AEO互认合作也有了更多新的篇章。



截止今天6月22日,中国海关与国际间签署的AEO互认并已实施的有欧盟28个成员国、韩国、新加坡、香港、新西兰(7月1日正式实施)。


台湾虽然没有互认,但正开展互认试点;

注:海峡两岸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试点。

大陆参与试点的企业为高级认证企业,具体范围为:从大陆所有口岸直接出口到高雄、基隆的海运货物(不限于从南京、福州、厦门口岸启运)所涉及的高级认证企业。

台湾参与试点的企业为安全认证优质企业,具体范围为:从台湾所有口岸直接出口到南京、福州、厦门的海运货物(不限于从高雄、基隆口岸启运)所涉及的安全认证优质企业。



大家就会觉得,我的贸易国家不在上述国家所列怎么办呢?不用担心中国海关正在加快推进与重点贸易国和一带一路重要节点国家的AEO互认磋商。到2020年,将力争完成与我国出口80%的国家和地区海关的AEO互认。


目前正在磋商谈判的国家和地区:美国、马来西亚、以色列、澳大利亚、日本、加拿大、哈萨克斯坦、巴西、墨西哥。


积极推进AEO互认合作的国家和地区:泰国、俄罗斯、南非、蒙古、沙特、埃及......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列出到目前为止中国与哪些国家和地区签署了AEO互认合作(已实施、未实施)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13号(海关总署关于与新加坡关税局全面实施“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0号(关于正式实施中韩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8号(关于在陆路口岸实施内港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4号(关于全面实施内港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2号(关于实施中国-欧盟“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安排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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