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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山车轨道归类错误导致损失157万元
来源: | 作者:王源枝 | 发布时间: 2015-11-02 | 3622 次浏览 | 分享到:
归类错误案例介绍

2011年6月份,深圳海关审单处关员在审单过程中发现,某公司代理进口的过山车设备(该设备为分批进口),其中过山车用滑车归税则号列9508.9000(游乐场的娱乐设备),税率15%,而过山车轨道等按钢铁制品归入73章项下,税率6-8.4%,存在归类风险。后经核实,最终纠正商品归类,补征关税134万元、增值税23万元,合计补税157万元。

案例背景

本案中涉及一家代理报关且,其代理进口的设备全部用于某游乐场的建设,其中的过山车是从国外成套引进、分批进口的,进口时间跨度较大,甚至有些部件长达一年才全部完成报关进口。该企业引进的过山车主要有两种:

圆形过山车:从德国引进,轨道总长约150米,结构总高度约52米,共2辆小车,每车可乘坐6人,每小时可乘坐550人。整套设备CIF价为380万欧元。

弹射过山车:从德国引进,采用先进的电磁发射系统,属于家庭型过山车,轨道长度316米,共2辆小车,每车可乘坐6人,每小时可乘坐550人。整套设备CIF价为380万欧元。



图一


图二

案例分析

在申报过程中,企业与海关对于商品归类存在不一致意见。企业认为:虽然是用于过山车,但是由于这些商品是分批进口,娱乐设备特征不明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条例》第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企业据此认为应将轨道按照并不具有娱乐设备特征的钢铁制品进行判断,按照钢轨归入税则号列7302.1000。

而海关认为:该企业代理进口的轨道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类是未经任何加工的型钢(图一),进口后需要通过机床加工做成过山车用的轨道,由于其进口状态不具备任何零、部件特征,海关接受企业申报的税号7302.1000;另一类是已制成特定形状,并经过拼接(图二),虽未与整套设备一同进口,而是分批以零件状态进口,但根据第95章章注三 “除上述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凡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本章各品目所列物品的零件、附件,应与有关物品一并归类。” 因此此类过山车应归入税则号列9508.9000。

归类工作经验启示

在本案例中,代理报关企业报关员归类错误导致损失的主要原因有:
一是对进出口商品缺乏完整和全面的认识,过山车轨道与品目73.02所列轨道(通常用于铁道或者电车道的各种类型钢轨)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报关员在申报时看到《进出口税则》中税则号列7302.1000具体列明了钢轨,就对其进口的轨道全部归入了73章,而没对品目条文中的适用范围和进口商品做深入研究,导致归类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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