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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AEO认证资讯 | 成都海关AEO认证资讯及四川省AEO认证辅导
来源: | 作者:王振西 | 发布时间: 2017-10-08 | 3795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5年2月,四川中小企业可通过AEO认证享海关“认证”红利

   “新的信用办法不仅没有贸易额的限制,也取消了企业成立时间的限制,让中小微企业也能享受到通关便利政策的红利。”昨日,在成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宣讲会上,东方电气、四川长虹等数十家从事外贸进出口业务企业,纷纷前来了解和咨询新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内容。

  在当天的宣讲会上,四川省内一家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人员表示,“以前我们要申请A类企业管理,将面临上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的贸易额限制,同时,进出境备案清单总量需达到5000票,适用B类管理一年以上。这对于我们这类小微企业来说,想要获得管理上的通关便利门槛较高。但是现在,新的信用办法不仅没有贸易额的限制,也取消了企业成立时间的限制,让中小微企业也能享受到通关便利政策的红利,对企业规模、时间限制的取消体现了公平正义。”

  据了解,信用管理区别于以往海关对进出口企业实施的分类管理,海关注册企业的管理类别不再分为AA、A、B、C、D类别,取消了企业规模等标准限制。现在,可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分为认证企业(AEO)、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对进出口企业海关监管实施差别化管理措施,引导和促进企业诚信守法、规范经营。其中,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中国海关依法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AEO互认,并给予互认AEO企业相应通关便利措施。使更多的中国企业能够走向世界,享受签署国海关的通关优惠,增强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成都海关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AEO制度是一项国际海关通行做法,通过《海关认证企业标准》评定认证企业,包括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守法规范、贸易安全和附加标准等5类标准,每个标准下有数十个细化考量项目。目前,海关总署不再对高信用企业的认定进行核准,放权给各直属海关或者隶属海关。除了认证企业(即AEO企业)需要企业向海关申请认定外,其他企业信用等级调整都由海关按照客观、量化标准进行动态调整,企业无需向海关申请。

  同时,不同于失信企业的严密监管和一般信用企业的海关常规监管,认证企业(AEO)将享受到“认证”的更大便利。例如海关将为企业设立协调员负责通关事宜,在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海关估价、原产地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先行办理验放手续,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措施等,为企业进出口贸易提供了国际通行的“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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