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18〕177 号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配套执行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含通用标准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单项标准)予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海关认证企业标准说明.doc
2.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通用标准).doc
3.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通用标准).doc
4.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进出口收发货人).doc
5.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进出口收发货人).doc
6.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报关企业).doc
7.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报关企业).doc
8.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doc
9.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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