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2026年1月13日发布了新的《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对于AEO认证企业和拟申请AEO认证的企业起到了关键指导性意义。以下是重要条款解读
一、不予公示情形
企业信用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可向海关申请不予公示,该事项审批层级较高,相关途径在32号公告中予以明确。
二、异常名录改革
本次改革核心为异常名录制度,借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经验,弥补海关信用管理真空,用于管控空壳、走逃失联、虚假贸易类企业。
1.属性界定:异常名录信息不属于失信信息,不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仅在中国海关进出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
2.管理框架:海关信用管理体系为“无等级+一名单+一名录”,即信用等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异常名录。
3.列入情形(五项)
- 未报送信用信息年度报告;
- 企业失联、联系方式失联(双失联);
- 注册备案信息不实且拒不按海关责令要求变更;
- 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因双失联列入异常名录;
- 被税务部门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
4.移出规则
- 年报未报、双失联情形消除后,系统自动移出;
- 注册备案信息不实、市场监管列异、税务走逃失联三类情形,需企业主动向海关申请移出。
5.列异限制:列入期间信用等级不得上调,海关不予受理失信信息修复申请。
三、境外企业注册备案信息公示
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商品需在海关备案,相关注册备案信息在中国海关进出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配套署令实施细化。
四、失信信息公示期限计算规则
1. 行政处罚失信信息:公示期限自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算;
2.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公示期限自列入决定作出之日起算。
五、信用信息异议申诉及答复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对海关信用修复不予受理、不予修复决定,及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失信信息有异议的,可向海关提出申诉。海关应在七个工作日内答复,特殊情况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六、稽查核查立案期间不计入认证时限
1. 企业申请认证期间主动撤回的,海关终止认证;
2. 申请认证或复核期间涉嫌刑事立案的,海关必须终止认证;
3. 申请认证或复核期间被行政立案的,海关可裁量决定是否终止;
4. 复核作业暂停超过90日的,海关终止复核,企业保留原信用等级,情形消除后可重启认证或复核。
七、容错机制
1. 企业复核不符合标准可申请整改,海关终止复核并给予整改期:内部控制内审、守法规范、财务状况及单项标准整改期为一年,其余标准整改期为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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