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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描述
内容
【平说关事】交保放行何其难?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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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ISS LIU
|
发布时间:
2016-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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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理论上说,检测机构根据送检样品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为何还要第三次开箱取样?是样品的数量或者样品位置不符合要求?总之,重复取样应该而且能够避免;
3 确定取样检测的同时,海关应同时通知货主提交详尽的商品资料;为什么取样完成第二天再提出这个要求?
4 选定为检测对象的进口货物,为何交保放行要等检测机构再次开柜看货以后才能办理?
5 作为进出口当事人的一项权利,海关设定三级审批审批也未尝不可,但内部审批制度是否要 如此复杂;经办人、科长、处长(关长)不在岗位的情况下如何处理;节假日如何处理;要不要设定一个时限规定,何种情况下可以拒绝等等,海关能否从权利当事人角度出发做出相应的制度性安排?
6 检测机构的报告送达海关后,是否应该主动通知进口商?
7 检测报告明明已经送达,海关内部如何避免出现此事例当中的相互脱节,导致货主苦苦等待?是否可以要求检测机构在向海关提交检测报告的同时,通知进口货主?
8 【2015】16号《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查验没有问题的免除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取样作为查验的一个方式,尽管没有问题,为何又不纳入免受吊柜费范围?
个人愚见:
就我所知,交保放行制度在各口岸海关的实施操作上有一定差异,有的很顺畅,有的(譬如此例)则较为复杂。作为行政管理机关,海关在发布管理规章,制定管理制度过程中,应该在提高操作层面的适用性,管理对象的舒适性,通关的流畅性以及行政的便捷高效性等“工艺”上再下功夫。制度上的一个小小缺失,也可能导致对企业的巨大伤害。
(转自:江小平 中国政法大学海关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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