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是2020年3月18号星期三,我是张勇。今天给大家带来了一些比较关于咱们报关中比较重要的一个问题。也是海关经常请各位报关公司、各位进出口收发货人去“喝茶”的重要的话题之一。然后呢,大家会很好奇,这海关请你们“喝茶”,一边聊一些什么话题呢?嘿嘿,我想有些人应该知道,对没错,就是进口货物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的一些问题。
下面首先需要介绍一下什么叫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了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和销售权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那么这句话是怎么理解的呢?我给大家解释一下。进口货物经常会牵扯到各种类型的无形权利,但是呢,这些权利可能与货物的制造,销售,使用或转售等活动有关。大多数情况下,如果买方除支付进口货物的货价外,还需另外使用有关特许权而支付的费用。而且该项特许权与进口状态的货物是密不可分的。那么该笔特许权的费用,应当计入到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中。海关虽然对特许权使用费进行征税,但是实质征收的对象还是进口货物的本身。海关为特许权使用费用的征税的依据,是因为买卖双方处于种种考虑,对被估货物的价值进行了人为的拆分,将货款拆分为有形货物和无形资产两部分。
举个例子,进口服装。如果将服装与其上印制的商标分别报价,虽然他们均构成了两次独立的销售,但根据贸易的实际情况,即使被分成两个合同,海关仍应将两个独立的合同视为一个完整的销售。因此,对于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与货物的销售为密不可分的。海关将其视为一个整体进行估价。实践中,特许权使用费主要存在于各个行业的知名公司产品,就是比较大的大型的公司,你们他们的品牌效益要很高。如在服装,箱包,化妆品,酒类,药品,医疗器械等行业,特许权使用费,主要表现为商标费。产品中包含了许多特殊工艺和技术的行业。如化工品制造,精细部件加工的行业都有。特权使用费呢,则多以专利费,专有技术费等形式体现。
下面咱们第一点是,不计入海关完税价格的特权使用费的范围。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已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下列费用或者价值应当计入完税价格。买方须向卖方或者有关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什么情形呢。第一,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二,特许权使用费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另规定,审价办法第14条规定,应该是同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条件的两点:一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不能购得进口货物。二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该货物不能以合同已定的条件成交的。
怎么解释呢。第一,我的个人的解释以及我参考相关的法律的解释。一般是这样的,只要符合海关相关规定的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属于应税项目,而其他特许权使用费则不属于海关监管。比如一家国内的服装生产企业。从国内采购面料并加工生产服装,为了使自己的服装更有市场价值,这家企业就从境外某服装知名品牌那里购买了该品牌在国内的使用权作为代价。这家企业对外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这里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没有任何关系。所以说,这部分特权使用费应由税务部门和外汇部门进行监管。下面第二点,计入海关完税价格的特许权使用费的条件是呢?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这里面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一,计入海关完税价格的特许权使用费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三个条件分别是,一特许权使用费未包括在申报价格之内。如果企业已经将特许权使用费计入到申报价格,海关就不能再对该特许权使用费重复征税。二特许权使用费必须在进口货物有关及进口货物必须在特许权有某种关系。例如,进口货物上附有标商标,进口货物是由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制造的等等。应当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的情况。包括几点呢,第一点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两点:一含有专利或者专利技术的;二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的。主要是两方面。使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的是指,虽然进口货物本身不是专利产品或者专有技术产品,但是进口货物是根据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的货物。举个例子,例如纳税义务人进口某种药品,该药品虽然未申请专利,但生产该药品的方法已经申请了专利,同时在生产过程中也使用了该专利方法。纳税义务人除了支付药品的款项外,还必须为了生产药品所需的专利方法,向权力所有人支付费用。费用的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再举个例子,纳税义务人进口某品牌软性饮料浓缩液。由于该浓缩液是该公司运行尚未公开的秘密配方生产的。该配方属于权利人所有的一项专有技术。如果纳税人除了支付浓缩液货款外,还需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但此费用的支付可以认定与进口货物也就是浓缩液有关。第三点呢,再补充一点,刚才漏了一点,补充一点。为了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是为了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是指进口机器设备等生产性货物是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一般是针对于机器设备,已用于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生产。如果进口的机器设备等生产性货物,是通用设备,则可认定进口货物与特殊权使用费无关。但是如果有证据表明进口成套的机器设备,各个部件虽为通用设备,但各个部件组合形式却涉及到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整套机器设备是符合专利或专有技术标准的,则可认定进口货物与特指权使用费有关。所以说呢,就算你这个设备和各个部件是通用的,但如果你组装在一起,已经构成了某种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标准的,那还是要按照还是要认定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有关。第二点呢,我再强调一下。关于特许权使用费使用的支付商标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共包括三点。第一,附有商标的。二,进口后附上商标直接可以销售的。三,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销售的。
下面的第三个特许权使用费用于支付著作权的,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那里有两点,第一,含有软件,文字,乐曲,图片,图像或者其它类似内容的进口货物,包括磁带、磁盘、光盘或其他类似的载体形式。二,含有其他享有著作权内容的进口货物。这里边主要是支付著作权是,著作权你必须要经过版权人的统一,也才可以。因为必须是发行的东西。四,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分销权、销售权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进口后可用于直接销售的。二,经过轻度加工即可销售的。主要是这几点。下面呢,我再说一点。关于这个,特许权使用费必须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国境内销售的必要条件。换言之,买方在进口货物的同时必须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如果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呢。一,买方是无法进口货物,或者是进口方进口货物不能以原合同议订的价格和方式成交。他这两点构成了特许权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必要条件。三是买方向第三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是否计入完税价格呢?应税的特许权使用费,既可以是买方向卖方支付的,也可以是买方向第三方权利所有人支付的。向谁支付并不影响到是否应税的判断结论。例如,举个例子,买方从国外工厂购买的产品,同时必须向第三方权利所有人支付专利费。如果不支付该项专利费,则国外工厂不会将货物销售给买方。虽然该项专利费支付给第三方的权利所有人,仍应计入到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有特殊情况,如果买方进口半成品经过简单加工后,按销售成品的一定比例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那应该如何计算完税价格呢?海关确定特许权使用费的依据是看特权使用费是否与进口货物有关以及是否销售的要件。如果对外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有关,同时构成销售的条件,特权使用费应当全部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因此,特许使用费支付的具体金额以何种方式计算?是计算公式的问题,并不影响该笔费用是否应税的判断结论。所以说呢,大家一定要熟悉一下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也就是海关总署第213号令。一定要认真研读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明确相应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
因为对于特许权这个问题,一般都是要以法律法规为准。所以说呢,下面主要大家多研读些法律法规,专门了解一下相关的知识。我大体介绍的就是么多。看看,如果要是海关请你们“喝茶”呢,你们先好做好预习工作,否则的话,那海关的茶可不好喝。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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