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010-62010715
进出口税则8479.8970智能仿生机器人归类指南:并非所有人形机器人都适用
来源: | 作者:报关员果子 | 发布时间: 2026-02-11 | 50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6年进出口税则新增了“智能仿生机器人(8479.8970)”的子目。但在实际工作中,仍有朋友对这类产品的适用范围不太清楚,以为只要是人形机器人就可以归入这个子目。今天,果子就和大家简单聊一聊智能仿生机器人的归类范围。


我们先看本国子目注释。新增子目注释中对智能仿生机器人范围的描述是:
本国子目 8479.8970 所称‘智能仿生机器人’,是一种在外观、结构或功能上高度模仿人类或动物(如哺乳类、昆虫类、鸟类、鱼类等)的形态和行为的自主或半自主(兼具自主和人工控制)机器人,其核心特征在于具备类人或动物的主要身体结构(如头部、躯干、四肢、尾巴等)。该类机器人可通过摄像头、麦克风、传感器、激光雷达等设备感知周围环境,依靠人工智能、机器学习和计算机视觉等技术,具备自主路径规划、障碍物规避等多种功能,同时可利用自身构造或搭载的其他工具,独立或多机协同完成多种任务。部分还可以融合自然语言处理与情感计算,支持通过语音对话、表情识别及手势响应等方式理解人类意图与情感状态,实现与人类的人机交流与反馈。


2025年全国两会期间,“具身智能”作为人工智能发展的重点方向,首次被写入我国政府工作报告:“建立未来产业投入增长机制,培育生物制造、量子科技、具身智能、6G等未来产业”,标志着其从学术概念正式上升为与国家竞争力紧密相关的战略级未来产业。这不仅是对技术发展方向的宣示,更是国家在人工智能进入“虚实融合”新阶段后的系统性布局。


中国机器人产业,尤其是智能仿生机器人领域,近年来在人工智能、新材料等方面取得了跨越式发展。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对这类新兴产品的覆盖仍显不足,分类体系仍以工业机器人为主。原有的笼统分类已无法满足对高科技产品进行精细化贸易统计和针对性政策扶持的需求。


截至目前,果子尚未发现国家标准中对“具身智能机器人”或“智能仿生机器人”的明确定义。要了解仿生机器人,还需追溯一下相关概念的形成过程。


具身机器人


所谓具身机器人,通常指具有物理载体的工业机器人。这一理念起源于美国发明家乔治·德沃尔,他于1954年获得了“可编程机械手”的专利。该装置可通过磁鼓存储程序进行控制,赋予机器可重复编程的能力,从而奠定了工业机器人的技术雏形。


1956年,美国企业家约瑟夫·恩格尔伯格敏锐地察觉到德沃尔发明的商业潜力,与其合作创立了世界上第一家机器人公司——Unimation。正因如此,恩格尔伯格被誉为“工业机器人之父”。1961年,Unimate生产的第一台工具机器人被安装在美国通用汽车位于新泽西的工厂,将工人从重复、危险的体力劳动中解放出来,实现了生产自动化。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