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智能仿生机器人的演变历程,相信大家对其已有一定了解,再回头看本国子目注释,理解起来应该更容易了。
既然国标暂时没有明确定义,我们可以根据本国子目注释,结合其特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此类产品进行分析:
1.外观特征
其外观、结构或功能高度模仿人类或动物,例如人形机器人、机器狗、机器鸟。但子目注释中外观、结构、功能三者是并列关系,这意味着仿生机器人不一定需要具备像人类一样灵活的关节和运动能力(现阶段这要求确实较高),但外观必须形似。
2.智能特征
其应具备多种传感器,可实时感知周边环境,并通过内置计算系统进行分析,自主作出相应的动作或反馈。这里强调的是自主能力,而非依赖外部控制(无论有线或无线)。
3.功能特征
这是最重要的一点。该类机器人可根据程序执行多种功能和任务,例如人形机器人可以跳舞、工厂巡检、维持交通秩序、搬运物品等,这使其成为一种多用途机器。
值得注意的是,与“工业机器人”一样,并非所有“仿生智能机器人”都优先归入子目8479.8970。其归入品目84.79必须满足《品目注释》的相关范围要求,例如属于应归入84.79的多功能机器或多用途机器等。如果所申报的“仿生智能机器人”仅具备单一功能,或者其所有功能在品目84.01-84.24中已有列名,或适用于品目84.25-84.79所列的用途,则应归入相应品目,而非子目8479.8970。
随着国家对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的发展,未来出口量增多,其商品归类的合规问题必然成为我们关务人员重点关注的事项。我们应该在掌握协调制度现有规则的基础上进行分析运用,切勿简单盲目进行归类。
以上就是果子(微信:sunkai0107)对智能仿生机器人商品归类的相关解读。欢迎大家就AEO认证、商品归类、海关争议等关务问题共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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