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出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动物,连同其同群动物全部退回或者全部扑杀并销毁尸体。
二、检出二类传染病的寄生虫病的动物,退回或者扑杀,同群其他动物在隔离场或者其他的指定地点隔离观察。输入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不合格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做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第十七条输入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发现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等。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代理人对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第十八条,本办法第16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称的依赖和二来动植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名,在本法第十七条所称的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检疫物,经检疫发现有本法第18条规定的名录之外,对农林牧渔业有严重危险的其他病虫害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做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第二十条,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出境前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出境前须经隔离检疫的动物,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检疫。
第二十一条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
经检验,经检疫合格或者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海关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证书,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做除害处理的不准出境。
第二十二条经检疫合格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重新报检。一:更改输出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更改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又有不同检疫要求的。二:更改包装或者后拼装的;三:超过检验有规定日期的。
第二十三条要求动要求运输动物过境的必须事先商得中国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同意,并按照指定的口岸和路线过境,装载过境动物的运输工具,装载容器饲料或铺垫材料必须符合中国动植物检疫规定。
第二十四条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的,由承运人或者押运人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监管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在进境时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出境口岸不再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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