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两个月一直有报关同仁在问果子关于出口捐赠物资申报的报关方法和所需资料的问题,提问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外商投资企业给国外母公司赠送防疫物资,另一种是国内政府机构赠送给国外的友好部门。大家主要集中在出口报关单的监管方式是否填“捐赠物资(3612)”。
说实话,同样的问题我这个月都回答不下一百遍了,有些报关同仁还是不太理解为什么要这么填报,同时也暴露出一线报关人员对于非常见监管方式了解不足的问题。
下面,就让果子简单给大家解答下这个赠送出口的问题,然后帮大家对监管方式学习做个总结。
“捐赠物资”的真正含义
这之前,很多人一直都在用 “捐赠物资(3612)” 申报进口捐赠,现在改报出口的时候很多人认为也同样应当按3612进行申报,但其实果子(微信:sunkai0107)认为这样申报是错误的!为什么这么说呢?我先给大家梳理一个逻辑关系——就以这次疫情的医疗器械捐赠进口吧,前提是符合2015年102号公告的要求,然后凭慈善机构签发的捐赠进口证明向海关办理《征免税证明》,然后凭《征免税证明》办理报关手续。报关的时候监管方式填报 “捐赠物资(3612)” ,同时备案号填《征免税证明》编号。这个监管方式的报关单逻辑关系充分说明了进口捐赠物资采用3612的监管方式代码必须申报征免税证明编号才能享受 “全免” 的资格。
但 “捐赠物资” 的含义又是什么呢?这点很多人以为就是海关的一个监管方式,但其实捐赠物资又包含多种情形:
1.2015年102号公告所述的捐赠物资,适用征免性质代码“救灾捐赠”(801),这里注意本次疫情特别新增的征免性质为”疫情防控物资“(930)。
2.境外捐赠人无偿向我国境内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进口物资,适用征免性质代码“扶贫慈善”(802)。
3.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的藏品,征免性质代码为“公益收藏”(698)。
4.其他捐赠进口物资适用征免性质代码分别选用“一般征税”(101)、“科教用品”(401)、“残疾人”(413)、“国批减免”(898)。
而本次疫情所涉及的上述第1条的捐赠物资政策依据在2015年102号公告明确如下: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进口捐赠物资,由受赠人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海关按规定进行审核确认。经审核同意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由海关按规定进行监管。
由此可见,海关监管方式的捐赠物资是指符合《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进口物资。当然,其他类型的捐赠物资也有各自的政策来源,我们后面再谈。
所以,当采用出口捐赠时,对于普通捐赠情形是不存在凭《征免税证明》报关的情形,所以监管方式不应为 “捐赠物资” ,而应为 “其他进出口免费” ,征免方式应为 “照章征税”。
果子的几点提醒
1、对于境内外企业之间的互相赠送,无论进口还是出口都不属于 “捐赠物资” 范围。
2、个别地区也出现过出口按 ”捐赠物资“ 申报成功的情况,但是这种填报方式是不正确的。
3、切勿将 “援外物资” 和 “捐赠物资” 混淆,其中 “援外物资” 是指中国政府提供的无偿援助、无息或低息贷款和其他专项援助资金项下,主要由中国政府选定实施企业采购一般性生产、生活物资、技术性产品或单项设备,必要时承担相应安装、调试、操作指导和培训等配套技术服务任务的援助项目。凭《援外项目任务通知函》办理报关手续的。
4、理论上 “捐赠物资” 这个监管方式还是可以适用于出口产品的,只不过目前的政策。
5、“捐赠物资” 的报关单境内收货单位经营代码第6位应当为 “1” 或 “9”
经验教训
很多一线报关人员因为工作繁忙而忽略了对关务工作的深入研究,要知道在报关单的监管方式中,每一种监管方式都有其特定的报关单逻辑关系和业务流向。就让果子(微信:sunkai0107)举几个例子:如合资合作设备(2025)仅适用于进口报关,减免设备结转(0500)适用于进口和出口报关,来料成品减免(0345)仅适用于出口报关等等。
在此基础上,还应当针对每种贸易方式的政策来源、所需单证、逻辑关系和控制条件进行重点关注,这样才能确保下次申报类似产品时有足够的信心进行独立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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