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6年新版海关AEO认证标准守法规范部分中,如果说第(38)条标准是企业项下管控分支机构信用风险,今天这条认证标准则是向上穿透企业股权架构,这更进一步证实了海关全链条信用管控的思路。应当如何操作这条AEO认证标准,今天果子就给大家介绍一下。
我们还是先看AEO认证标准原文:
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出资人未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或者严重失信企业。
不同于分支机构的主体合规审查,本条规则聚焦企业股权源头,是海关穿透式监管的核心体现,也是2026年海关AEO认证审核中重点考量的指标,会起到一票否决的作用。
很多进出口企业普遍存在认知误区,认为AEO认证只核查企业自身的通关合规、财务规范、内控体系,股东的海关信用与企业资质无关。北京岸谷关务AEO认证高级咨询师果子(微信:sunkai0107)认为,在2026版新版AEO认证标准实施后,海关审核实现了从“企业单体合规”到“股权关联合规”的全面升级。即便企业自身常年未发生违规情况,并且满足海关AEO认证管理体系要求,只要市场监管备案的在册出资人存在海关失信或严重失信记录,就会直接让企业的海关AEO认证申请不通过,已经获得AEO高级认证资质的企业也会判定为不达标。
海关设置这个条款的初衷,就是认为作为有失信记录的企业出资人,存在主观漠视海关法律法规的基础,由这样不规范的出资人控制企业,很可能起会运用自身对本企业的控制能力,影响进出口业务合规决策,存在极大违规风险。
想要确认达到标准,北京岸谷关务AEO认证高级咨询师果子(微信:sunkai0107)建议大家按步骤操作,首先要明确条款核查范围。本条认证标准所指的出资人应当以市场监管部门备案信息为准,包含企业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及各类备案出资主体,不区分持股比例高低。很多企业误以为小比例参股股东无需核查,这才是误读。无论股东持股比例是多少,只要在工商系统登记为在册出资人,是企业股东身份并在海关正式备案,其海关信用状态就会被海关全面联网核查,不存在小额持股豁免规则。
结合海关AEO认证标准审核逻辑,第(39)条与分支机构合规条款形成完整的穿透监管闭环。第(38)条向下核查下属分支机构、关联经营主体,杜绝下级机构违规拖累总部;第(39)条向上追溯股权出资人,防范实际控制人、股东通过更换企业主体、新设公司等方式规避海关信用惩戒。通过完善认证标准彻底杜绝了“失信股东换壳经营、违规主体重启业务”的漏洞,真正实现企业全链条信用监管。
针对本条标准,结合最新海关审核要求,企业需建立常态化股权信用合规机制。首先,完成股权信息全面摸排,对照工商备案登记信息,逐一核查全部在册企业出资人,通过海关企业信用公示平台核验信用状态,建立股东信用台账。其次,做好股权变更前置审核,企业新增股东、变更股权结构前,必须提前核查对方海关信用,杜绝引入失信出资主体。最后,针对存量失信股东,可通过股权剥离、合规整改修复信用、更换出资主体等方式完成风险清零,确保股权架构完全符合海关AEO认证标准要求。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