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4年1月至6月,广东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受福建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经营单位)的委托,向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申报出口女式上衣和女式连衣裙,申报单价30-35美元之间,申报总价为40,537,223美元,折合人民币246,278,420.6元,而实际单价仅为2.5-3.0美元,总价3,762,423.77美元,折合人民币19,851,895.197元,申报价格比实际价格高约12倍。2014年8月25日白云机场海关行政立案调查。
经查,2014年1月至6月期间,当事人以福建某贸易作为经营单位,自行制作合同、发票、装箱单等单证,向海关申报出口由东莞市某服饰有限公司等生产的服装到美国共计84票。
经海关调查认定,本案经营单位提供给当事人的申报材料均为真实有效,包括价格资料在内都没有问题,国内供货商也未参与货物的出口申报,所有的出口单证均当事人制作完成,当事人出口高报价格的目的为了获取较高政府补贴,大概是1美元补贴人民币2分钱。本案未查清高报价格行为影响经营单位或者发货企业的出口退税。
二、定性处理
本案广东某货运代理公司作为当事人,定性违规,以实际货物价格人民币19,851,895.197元为货物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1190000元(约为货物价值6%)的罚款。
三、法律分析
(一)违法责任主体:
1、出口经营单位,福建某贸易公司委托当事人申报出口,但其提供的出口申报材料真实有效,不存在问题,在出口申报活动中没有过错,不能将其作为当事人;
2、出口发货人,作为国内出口供货商,按照正常的价格出售给贸易商,且在出口申报过程中只提供发货人资格证明,没有参与申报,也未查清其参与出口退税,追究其法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3、报关企业,即当事人自制相关报关单证,为取得高额政府补贴,高报出口价格,应当追究报关企业的法律责任。
(二)处罚幅度:
本案对报关企业进行处罚,应当根据《处罚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本条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处货物价值10%以下的罚款。鉴于报关企业为了追求高额政府补贴而高报出口价格,按照一般情节对当事人科处货物价值8%的罚款似乎合理。
但是,本案当事人出口申报不实没有影响税款征收,没有影响许可证管理,也未查清其存在影响出口退税管理,显然属于只影响海关统计或者海关监管秩序的行为,根据《处罚条例》第十五条(一)、(二)项的规定,最高也只能处人民币3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本案当事人却被罚119万元,其合理性值得商榷。
我们再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此案,假定本案经营单位参与了高报价格行为,则应当追究经营单位的申报不实法律责任,就可以直接适用《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由于当事人高报价格行为没有影响税款征收,没有影响许可证管理,也没有查清其影响出口退税管理,则只能根据《处罚条例》第十五条(一)、(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最高处人民币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同样的一个违规行为,根据《处罚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报关企业的责任,罚款119万元,而根据《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追究经营单位的责任,最多只能罚款人民币3万元,对报关企业的处罚比对经营单位的处罚要重很多,显然有失合理性和公平性。
综上,出口高报价格案件,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高报价格影响出口退税或者外汇管理的行为,当事人高报价格仅仅为了骗取政府补贴,海关应当根据《处罚条例》第十五条(一)、(二)项的规定,对其处人民币3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如果能够查清当事人骗取政府补贴的事实和证据,可以根据《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如果当事人是报关企业,除对当事人参照上述数额处以罚款外,还可以暂停6个月以内的报关业务,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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