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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说关事】交保放行何其难?
来源: | 作者:MISS LIU | 发布时间: 2016-02-25 | 1583 次浏览 | 分享到:
交保放行何其难?

交保放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2013]211号)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期间,纳税义务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担保后,先行提取货物。

担保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1号)第十二条明确规定: 当事人可以以海关依法认可的财产、权利提供担保。 
从实践看,海关目前接受担保最常用的方式为保证金或银行出具的保函。

实施案例
2016年1月10日,  东莞某企业向华南某海关申报进口两个货柜、价值1万美元的乌克兰经济级赤松板材。



  审单中心外转现场海关审价。
11日现场海关通关科通知要查验货物,核验木材级别。当日上午吊柜开箱取样送检。
因现场取样没有拍照,12日再次吊柜拍照取证。
13日海关查验科要求进口商提供所核商品级别说明,货主当即提供。
货主向海关口头请求交保放行,海关查验科答复:要等检测人员查看货柜后才可申请。
21日上午深圳木材检测中心人员到现场做级别检验,第三次吊柜检验。
21日下午,货主向海关查验科提出交保放行申请,经办关员告知:交保放行要三级审批,货主随即找值班科长,科长表示本人同意,但领导批不批不知道。
22日收货人向查验科正式递交“通关环节税款担保申请表”, 经办关员表示:今天是周五(22日)了,估计等领导批下来,货物也差不多要放行了,将申请表搁置不办。
25日,收货人到海关查验科数次询问检验结果,均告知检验报告还没到 。
收货人直接向检测中心查询检验结果,得知检验报告已于22日发送海关。
26日下午四时,收货人苦苦等待终于获得海关通知:检验结果与申报相符。收货人要求办理放行提货,但此时海关已经下班。
1月27日办妥纳税手续,货物放行。


企业蒙受直接经济损失
      1月8日到港到海关放行历时20天,在船公司提供14天特别优惠的免舱柜期情况下,依然产生了5天的超期费,加上两次额外吊柜费用:
超期舱租:5×500/天×2柜=5000元
柜租:5×450/天×2柜=4500元
吊柜费580/柜×2次=1160元
三项合计10660元

管理操作流程方面值得商榷的几个问题
       1  海关有权检测取样,但具体取样应该有清晰、明确的流程,作为取样的一个重要环节,照相不应该遗漏(随着海关“电子移动单兵查验装备”配备推进,这个问题似应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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