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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成为失信企业,就要看懂海关总署225号令第十条
来源: | 作者:王振西 | 发布时间: 2017-04-25 | 5907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海关总署第225号令的精神,海关在开展AEO认证的过程中给了企业充分的机会,让企业从适用较低级别升级到一般信用企业、一般认证企业,甚至是高级认证企业。那么,对于海关总署225号令中相应标准的理解就变得非常重要,尤其是原海关分类管理制度项下对企业分为五个等级,而现在的新哟给你管理中只分为四个等级,这个变化对于以下两类企业来说意义重大。


对于原企业分类管理的C、D类企业


这些企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被海关降到了C、D类企业,但当时的评判标准并非延续到了现在对企业管理所执行的信用管理制度中,而且在海关降级至今的这个阶段,随着企业的规范化管理不断完善,还是有可能申请恢复到高级信用级别的。只要企业目前的运行状况不符合225号令中失信企业的标准,就有可能恢复到一般信用企业;如果在此基础上符合了一般认证或高级认证的标准,还能升到更高级别,可谓“咸鱼翻身”。


之前我有一个朋友,他就跟我说,他所在的公司什么都申请不了,太乱了申报经常出问题,海关查获率很高。其实这并不能主观臆断企业的“乱”,还是应当根据海关信用管理颁发来进行评估,如果已经符合(或者略有不符进行下调整)了,那么申请下海关AEO认证,自然查验率会降低的。


所以,大家一定不要存在这个误区,不妨大胆地联系北京谷岸关务的AEO认证咨询师王振西(微信:15532761411),给企业一个提升的机会!


对于AEO高级认证、一般认证和一般信用企业


海关AEO认证不是一劳永逸的,必须在运行过程中不断保持良好运行状态,除了海关的定期重新复核以外,当企业的不规范和违规行为达到一定标准是,就可能被降为失信企业,丧失高资信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为了避免这种遗憾的情况发生,我们更需要了解海关对失信企业的认定标准,以此来规范企业的行为和日常管理。


海关总署对失信企业的认定标准


根据海关总署第225号令第十条的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一)有走私犯罪或者走私行为的;

  (二)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超过10万元的违规行为2次以上的,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

  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万分之五的,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万元的;

  (三)拖欠应缴税款、应缴罚没款项的;

  (四)上一季度报关差错率高于同期全国平均报关差错率1倍以上的;

  (五)经过实地查看,确认企业登记的信息失实且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

  (六)被海关依法暂停从事报关业务的; 

  (七)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拒不配合海关进行调查的; 

  (八)假借海关或者其他企业名义获取不当利益的; 

  (九)弄虚作假、伪造企业信用信息的;

  (十)其他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的情形。


对失信企业认定标准的解读


在上述第十条中,一共设有十种情形,除了第十条为兜底条款以外,一至九条中达到任意一条的规定就会被降为失信企业,也就是说我们不能触犯其中任何一款的规定。下面,我们就给大家做一个详细解读:


(一)有走私犯罪或者走私行为的


1、走私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3条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规定;

2、走私行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7条对走私行为的规定。


(二)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超过10万元的违规行为2次以上的,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

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万分之五的,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万元的;


1、非报关企业的含义。这条中分别对于两大类企业采取区别化标准对待,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描述仅分为“非报关企业”和“报关企业”,而非报关单位注册管理办法中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这是因为海关AEO认证的对象中,远远超出了“报关单位”的范围,除报关企业以外的申请人不仅局限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还包括货站、仓储、加工企业等。


2、非报关企业的失信标准。这里的报关单据违规次数(比例)与行政处罚金额2次10万元,与处罚累积超过100万元是并列的关系。


(1)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简称违规行为,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2条的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进行认定。


(2)1年内的理解。该条款中的“1年内”是以企业最近一次发生的违规行为之日倒推回1年,在这个周期内发生的违规行为,而不是海关实地认证日期回溯1年。如:今天是2017年4月24日,海关上门实地认证时发现企业在2017年2月14日发生过一次违规行为,那么海关的计算周期则为2016年2月15日至2017年2月14日。


(3)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这是在前款(2)中1年内的票数如果超过周期(1年内)总票数的千分之一,即大于千分之一。如:企业在2016年2月15日至2017年2月14日期间共申报了2000票,其中违规行为2票,那么就并未超过千分之一的限额。


(4)金额认定。行政处罚超过10万元的违规行为2次以上,注意这里都是超过而非达到,在这种情况下满足千分之一的票数比例,就是失信企业的认定标准了。比如:某企业在1年内申报票数500票,违规2票,其中仅有一票被海关课以15万元行政处罚,另一次未罚款,这只满足比例条件,未满足金额条件,所以还不够降级为失信企业。


(5)100万元。在1年的周期内,只要被海关行政处罚超过100万元,无论是一次性处罚还是累积金额超过,即便违规票数不超过千分之一也达到了降级为失信企业的标准。如:


(6)两者同时满足。就是在比例和金额两个要件中,必须做到同时满足才会被评为失信企业。我们举个例子:某企业在1年内申报了4000票,违规票数3票,累积罚款110万元,这个例子中虽然票数比例未超过千分之一,但是累积金额超过了100万元,已足够降为失信企业了。


3、报关企业的失信标准。同样的时间条件,只要违规不超过万分五,或者总处罚金额不超过10万元即可。这里大家会看到相较于非报关企业的100万元,报关企业仅有10万元的标准,是否有点不合理呢?其实报关企业在报关行为中受委托关系的限制,很少会出现高额的行政处罚,通常都是对企业提交的报关资料未履行合理审查的义务造成差错,所以很难达标。


同时,这个差错率的比例很耐人寻味,还是要在报关行为中厘清责任。当委托关系的条件下产生了报关差错,这个差错算委托人的还是报关行的,这除了需要提高和完善资深业务流程外,更重要的是在合作伙伴安全和委托协议中得到体现,以此控制差错率的风险。


(三)拖欠应缴税款、应缴罚没款项的


这里所谓的拖欠应缴税款,并不是滞纳金。众所周知,海关自开出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缴纳税款,逾期按日加收滞纳金;自开出税款缴款书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缴纳税款,海关就可行使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方式征收税款了。这里所谓的三个月,海关系统中是自开出税款缴款书的次日起算105天,超出这个时限规定仍未缴纳税款则被视为“拖欠应缴税款”。


至于拖欠应缴罚没款项,应当以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书规定为准,超出规定期限仍未缴纳罚款则被视为“拖欠应缴罚没款项”。


(四)上一季度报关差错率高于同期全国平均报关差错率1倍以上的


海关会逐月统计平均差错率,包括隶属海关、直属海关和海关总署都会有统计数据,但是全国平均报关差错率通常仅在稽查司的对内文告中发布而不对外公开,一般企业都无法事先获得这个数据。也许有人会提到海关信用公示平台,但是请注意,这里虽然有对外公示信息,但仅公示行政处罚的信息,并无法体现出差错率和报关单差错记录的。


(五)经过实地查看,确认企业登记的信息失实且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


众所周知,企业向海关申请AEO认证后,海关会采取实地认证的方式开展工作,但是当你海关注册登记的信息与实际地址不符时,就要小心了。2013年随着工商总局的商事制度改革开展,为了给企业减负已经明确了办公地址与工商登记地址可以不同,请注意两点:


1、跨关区办公开展AEO认证。办公地址与工商地址不一致,但是不可以跨关区。联系谷岸关务AEO认证咨询师果子的一家单位就是这样的情况,受某些省市的招商引资政策吸引在临近北京的廊坊注册,但是实际办公地点却在北京。这种情况就产生了跨关区的麻烦,因为公司实际管辖是石家庄海关,但是在石家庄海关范围内么有办公人员、没有进出口记录,而AEO认证又不可能跨关区开展;反过来企业注册地址不在北京,该企业无法向北京海关提交AEO认证申请,就会导致认证过程受阻。好在本人有办法解决这个问题,顺利解决了企业难题。


2、AEO认证企业办公场所要及时变更。前面说到了,因商事制度改革,企业的实际办公地点可以随时变更而无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但这不意味着可以不向海关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21号令)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报关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持《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以书面形式到注册地海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许可。


第三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以及复印件,到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住所(即:办公场所)发生变更,应当及时向海关申请注册变更手续,否则就是本条中所述的“企业登记信息失实”。


3、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海关当然可以按照AEO认证申请表上的信息联系企业,也可以调取企业注册登记信息联系你,但如果登记地址找不到这个公司,同时又联系不上人,这样的企业跟海关玩捉迷藏,让海关是不可能很好地监管的,自然属于失信企业。


当然,如果注册地址找不到你公司,但是打通了电话你很快跑过来接海关去新的办公场所,这样并不符合本条的失信企业认定标准,但无疑已经给海关认证人员留下了非常负面的印象,后果可想而知。


(六)被海关依法暂停从事报关业务的


这里的“暂停从事报关业务”的行为,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7条、第26条、第28条所述的行为。


(七)第七至九款的问题


第七至九款都属于非常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般的规范性企业很少会涉及,在此不做过多解读了。果子想,如果真有这几条行为的企业,想必也不会认为海关AEO认证有多重要,甚至不抱幻想了吧。


无论如何,要想不在海关AEO认证后的周期内降级,企业必须主动自查和整改,积极完善各项制度并且得到切实执行,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企业始终在海关AEO认证的范围内。下一次,我再针对海关总署第225号令的其他条款进行详细解读,敬请关注我们谷岸关务(微信公众号:guanA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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