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161号令出来之后,其实减少了更多企业的顾虑,只要涉税违规,只要在3个月内自查找到错误,就可以向海关申请《主动披露报告表》,那么就可以享受不予处罚的待遇!
而且还有就算超3个月,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10%以下,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也是可以不予处罚!
这是十分利好的政策红利,但是如此红利您是否可以把握呢?我简单问你个问题,你如何发现您自己申报错误呢???
这个问题留着大家思考一下,小尘我下期再和大家来探讨一番!这期就先到这里了,各位,拜拜!
国务院令第4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或者执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23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对主动披露的进出口企业、单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海关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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