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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务麻辣烫】主动披露漏一细节,将会影响结果!(20200316第9期,by:小尘)
来源: | 作者:关务小尘 | 发布时间: 2020-03-31 | 4116 次浏览 | 分享到:

我们都知道在2019年第161号公告发布前,主动披露早在2016年海关总署

就发布了23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如下内容:

第四章 主动披露

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海关可以认定有关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报告前海关已经掌握违法线索的;

(二)报告前海关已经通知被稽查人实施稽查的;

(三)报告内容严重失实或者隐瞒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应当向海关提交账簿、单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海关应当核实主动披露的进出口企业、单位的报告,可以要求其补充有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对主动披露的进出口企业、单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海关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对主动披露并补缴税款的进出口企业、单位,海关可以减免滞纳金。

然后拉看例子:

A公司,因为报关员工作失误,飞机的申报租金将原价格为:40,8603美元,申报为:408603人民币,造成漏缴税款:22,1207.14元

被处罚:1.2万元

12000/408603=3%

B公司,因为报关员工作失误,,将某个仪器的价格原为:6,1000美元,申报为:61000人民币,完税价格:40,9316.1元,造成漏缴税款:4,5281.09元

被处罚:2.49万元

24900/409316.1=6%

 

区别在于A公司提供了书面《主动披露报告》,因为从230号令,说明是需要提供书面的主动披露报告,如果您没提交书面报告,那么海关程序上就不认为您是主动披露了,因此B公司被处罚的金额力度就比A公司大,所以想要申请主动披露的企业,千万不要漏提交书面报告,但处罚的比率是海关内部的文件来规定的,但从最新关于主动披露的海关公告2019年161号的规定,需要向海关提交《主动披露报告表》。

而这次161号公告,将涉及税款的违规行为的主动披露不予行政处罚更明确了,这是非常好的事情,虽然230号令说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处罚,但是真正不予处罚的情形,还是非常非常少的。

 

而161号令出来之后,其实减少了更多企业的顾虑,只要涉税违规,只要在3个月内自查找到错误,就可以向海关申请《主动披露报告表》,那么就可以享受不予处罚的待遇!

而且还有就算超3个月,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10%以下,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也是可以不予处罚!

 

这是十分利好的政策红利,但是如此红利您是否可以把握呢?我简单问你个问题,你如何发现您自己申报错误呢???

这个问题留着大家思考一下,小尘我下期再和大家来探讨一番!这期就先到这里了,各位,拜拜!

国务院令第4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或者执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23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对主动披露的进出口企业、单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海关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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