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解释呢。第一,我的个人的解释以及我参考相关的法律的解释。一般是这样的,只要符合海关相关规定的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属于应税项目,而其他特许权使用费则不属于海关监管。比如一家国内的服装生产企业。从国内采购面料并加工生产服装,为了使自己的服装更有市场价值,这家企业就从境外某服装知名品牌那里购买了该品牌在国内的使用权作为代价。这家企业对外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这里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没有任何关系。所以说,这部分特权使用费应由税务部门和外汇部门进行监管。下面第二点,计入海关完税价格的特许权使用费的条件是呢?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这里面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一,计入海关完税价格的特许权使用费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三个条件分别是,一特许权使用费未包括在申报价格之内。如果企业已经将特许权使用费计入到申报价格,海关就不能再对该特许权使用费重复征税。二特许权使用费必须在进口货物有关及进口货物必须在特许权有某种关系。例如,进口货物上附有标商标,进口货物是由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制造的等等。应当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的情况。包括几点呢,第一点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两点:一含有专利或者专利技术的;二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的。主要是两方面。使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的是指,虽然进口货物本身不是专利产品或者专有技术产品,但是进口货物是根据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的货物。举个例子,例如纳税义务人进口某种药品,该药品虽然未申请专利,但生产该药品的方法已经申请了专利,同时在生产过程中也使用了该专利方法。纳税义务人除了支付药品的款项外,还必须为了生产药品所需的专利方法,向权力所有人支付费用。费用的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再举个例子,纳税义务人进口某品牌软性饮料浓缩液。由于该浓缩液是该公司运行尚未公开的秘密配方生产的。该配方属于权利人所有的一项专有技术。如果纳税人除了支付浓缩液货款外,还需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但此费用的支付可以认定与进口货物也就是浓缩液有关。第三点呢,再补充一点,刚才漏了一点,补充一点。为了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是为了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是指进口机器设备等生产性货物是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一般是针对于机器设备,已用于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生产。如果进口的机器设备等生产性货物,是通用设备,则可认定进口货物与特殊权使用费无关。但是如果有证据表明进口成套的机器设备,各个部件虽为通用设备,但各个部件组合形式却涉及到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整套机器设备是符合专利或专有技术标准的,则可认定进口货物与特指权使用费有关。所以说呢,就算你这个设备和各个部件是通用的,但如果你组装在一起,已经构成了某种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标准的,那还是要按照还是要认定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有关。第二点呢,我再强调一下。关于特许权使用费使用的支付商标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共包括三点。第一,附有商标的。二,进口后附上商标直接可以销售的。三,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销售的。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