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是2020年3月20日星期五,我是孙睿。在关务麻辣烫栏目,我今天想跟大家聊一聊,关于什么东西才能作为我们日常商品归类中的法定依据。一般在我们日常归类当中,我们所用到的工具书籍有《中国海关报关实用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以及一些海关总署发布的归类决定、归类裁定以及一些其他出版社出版的关于归类方面的书籍。我相信大部分的关务人员用到的应该都是中国海关报关实用手册。我想在这里说的是《报关实用手册》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只能作为参考用书。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的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为什么在这里说到,《报关实用手册》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我们现在归类当中,所具有法律效力的应该是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还有本国子目注释。根据注释及税则的条文,税则税目及子目的条文,来确定商品编码的活动呢。因为我之前发现,报关实用手册跟进出口税则上有一些子目条文,并不是完全一致的。举个例子,关于42029900的子目条文,在报关实用手册中,42029900是以干纸或纸板做面的其他容器;而在进出口税则中,42029900的品目条文是其他。
如果我们以《报关实用手册》的以干纸或纸板制的做面的其他容器,作为子目条文归类的话,那4202的商品就会存在不合规的情况。因为4202的品目条文,并不仅仅是全部以皮革、再生皮革,塑料片,纺织材料,干纸或纸板制成的容器。在4202品目条文分号的第一段,容器当中,所列明的容器是对材质不做任何限定的。也就是说,你如果4202的兜底条款是以纸或干纸做面的其他容器,那4202有部分的商品就没有办法进行归类了。另外,我们商品归类的过程中,也会参考一下海关总署所发布的归类决定,作为我们判断商品品目范围的参考。
另外,我们也会参考一些别的海关,比如欧盟海关的BTI,美国海关的rulings,以及世界海关组织发布的一些归类决定,作为一些参考。但是我想在这里声明的是,其他国家海关,比如欧盟海关的BTI,美国海关的rulings,以及世界海关组织的归类决定,在我国归类过程当中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也就说,它不能作为法律依据。相信很多人在这里会怀疑,像是我国海关总署发布的归类决定当中,有部分其实是世界海关组织的归类决定。在这里,我想跟大家说明一下。虽然世界海关组织的归类决定,在我国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我国海关,海关总署对世界海关组织的归类决定进行翻译整理,并以海关总署公告的形式公布出来,那这些归类决定就已经赋予了它法律效力。它可以做我们归类过程中做法定依据。也说其他世界海关组织的归类决定,必须我国海关进行整理公布出来以后,才具有法律效力。而其他国家海关的归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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