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旧机电产品,每个人都不会陌生,小编有时候也从“某鱼”上淘一些物美价廉的二手家电及办公用电子产品等等。但是到进出口环节中,不少朋友还是对于旧机电产品具体操作的复杂程度心有余悸,甚至到港后因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而被退运的也比比皆是。
一、旧机电产品范围
首先这些产品是不是旧机电产品呢?一些朋友会说“使用过的”就是旧的、“未使用过的”就是新的,难道真的是这样吗?不可否认小编淘的这些产品确实属于旧机电产品。那么还有哪些属于旧机电产品呢?咱们看看法律上是怎么定义“旧机电产品”的。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7号《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含旧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本办法所称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
(一)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
(二)未经使用,但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
(三)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
(四)新旧部件混装的;
(五)经过翻新的。
上述办法中我们要注意两个要点:
第一、所称“机电产品”并不止《进出口税则》第十六类到二十类的产品,还包括部分第十五类的产品。
第二、旧机电产品并非只包括使用过的产品,还包括虽未使用(可能看起来外观较新)但过质保期的、虽未使用过长时间存放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产品。不能仅从是否使用过来进行判断。
进出口企业和报关公司要需在拟进口前了解商品是不是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旧机电产品。
二、旧机电产品通关
(一)法律法规
了解完旧机电产品的定义,接下来我们就要了解下在进出口旧机电产品的流程中都会涉及到哪些法律法规呢?小编整理了一下关于进口旧机电产品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有:
1、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2014年第145号)
2、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发布2001年第37号公告《旧机电禁止进口目录》
3、质检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76号《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目录》
4、商务部令2004年第27号 《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5、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3号 公布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2020年)
6、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7、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3号 公布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2020年)
8、海关总署第238号令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
9、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7号质检总局关于修改《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37号,公布《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
1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40号
通过这些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可以看出,进口旧机电产品不只是简单的一项报关业务那么简单,而应该将此项工作作为一个项目来操作,因为要环环相扣、步步衔接、按部就班的完成每一项工作,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旧机电产品的顺利清关。
(二)装运前预检验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7号《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国家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实施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以及监督管理。价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高风险进口旧机电产品,还需实施装运前检验。
装运前检验也称为装运前预检验,是在启运港装运之前,由海关或者委托检验机构对旧机电产品是否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初步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40号第四条规定了三大类商品需要实施装运前预检验的商品。检验合格后签发装运前预检验证书才可以装船,到港后再进行到货检验。如需要实施装运前预检验的商品但是又未进行装运前预检,到货后海关将不受理报检。
需装运前预检验的旧机电产品范围:
(一)涉及人身健康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大型二手设备。
(二)经国家贸易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家特殊需要的进口旧机电产品。
(三)8年以前(含8年)制造的机电产品。
进口属于上述情况之外的旧机电产品可免于装运前预检验。装运前预检验可以委托授权机构进行办理。
1.装运前检验的主要项目
(1)对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能源消耗等项目作出初步评价。
(2)核查产品品名、数量、规格型号、新旧、残损情况是否与合同、发票等贸易文件所列相符。
(3)是否包括、夹带禁止进口货物。
海关或者检验机构在完成装运前检验工作后,签发装运前预检验证书,并随附装运前检验报告。
2.装运前检验的主要项目
在旧机电产品进口通关时,首先应当向口岸所在地海关报检,由海关判定实施品质检验的地点;
其次,对列入《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目录》的商品应在第一入境口岸海关实施口岸检验,其余的货物在调离至目的地后由所在地海关实施目的地检验。
(三)旧机电产品分类和管理要求
目前我国对进口旧机电产品分为三大类进行管控,通过对外公布的《重点旧机电产品目录》和《货物进口许可证发证目录》两种管理模式。
第一类: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
第二类:限制进口的旧机电产品
第三类:自由进口的旧机电产品
第四类:国家特批准许入境的旧机电产品
根据《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将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行为,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的旧机电产品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第六条规定:商务部负责全国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务部负责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申请的审批工作,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进口许可证》的发证工作。
其中对于列入:
第一类:禁止入境的货物无论新旧均不能入境;
第二类:是限制类进口的旧机电也称为重点旧机电产品是指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人的健康或者安全、动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污染环境的旧机电产品该类产品入境时需按照《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办理装运前预检验,对纳入《重点旧机电产品目录》内的商品实施进口许可证管理还需要到商务部(不是地方商务部门)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
第三类:是自由贸易的旧机电产品,这些产品无需装运前预检验,对列入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还需要提供自动进口许可证,未列入的则无需提供;
第四类:需要国家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批文方可入境(这里面包括禁止类的商品)。海关负责全国重点旧机电产品的监管检验工作。
小编补充下,个人携带入境在自用合理范围内的旧机电产品不按上述规定办理。
(四)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前的准备
申请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申请进口单位应当向商务部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进口的重点旧机电产品用途说明。
(二)《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见附件2)。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申请进口的重点旧机电产品的制造年限证明材料。
(五)申请进口单位提供设备状况说明。
(六)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用于翻新(含再制造)的,应由具备从事翻新业务资质的单位提出申请。进口旧船舶的申请进口单位,还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出具的《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出具的《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
商务部审批完成后,持审批文件到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请《进口许可证》。
五)自主查询是否需要装运前预检验的方式
在2014年之前进口旧机电产品还需要办理“旧机电产品备案”,但是根据2014年第145号《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的有关规定取消了对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备案管理。
为了方便企业海关建立了进口旧机电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信息服务平台,企业可通过平台进行录入申报,申报完成后系统会自动发送回执给企业,告知企业是否需要委托指定机构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等相关工作三、旧机电产品进口通关流程
下面我用流程图的方式为大家展示进出口旧机电产品的进口通关流程。
设备在进口申报后,都会接受海关的审价程序,核查产品的申报价格是否合理,故我们在报关申报环节中需要向海关补充申报的数据有“制造日期、已使用年限、可使用年限、折旧率、设备原值”等等相关信息,以备海关审定进口完税价格。有的企业会问我么的折旧率怎么计算,其实这个折旧率的计算是属于财务管理范畴,海关也是参照这个固定资产折旧率的方式来进行估价。谁让咱们做关务都是块砖头呢,哪里需要哪里搬,这就给大家请上计算方法。
关于设备折旧率的计算分为两种形式:
第一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百分之十;需要少留或者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第三十四条规定:
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第三十五条规定:
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二十年;
(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十年;
(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五年。
计算年折旧率的公式如下:
年折旧额=(原值-固定资产的残值)/使用年限
年折旧率=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
第二种:国内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计算年折旧率的公式如下:
年折旧额=(原值-固定资产的残值)/使用年限
年折旧率=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
海关对旧设备的审价办法是依据海关总署令第2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五种方法,他们分别是:
(一)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二)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三)倒扣价格估价方法;
(四)计算价格估价方法;
(五)合理方法。
如果企业提供的证明依据证明价格合理,海关将会做放行处理,如果企业提供的证明资料不充足或是申报价格低于海关三级价格库标准的,就要按照上述五种方法进行审计手续了,为了避免企业通关成本的增加,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海关事务性担保手续,缴纳保证金,海关予以先行放行手续。
以上是我个人整理并根据实际操作进行撰写,还请大家多多提些宝贵意见完善该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