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个神奇的业务!海关废止了相关管理办法但又在署令中留下了痕迹,当以为它已取消的时候却在加工贸易业务中频频出现——这就是保税加工中的异地加工!
一、异地加工的历史沿革
果子是2002年通过报关员资格考试的,“异地加工”这个名词彼时就已出现在报关员教材中。真要追溯起来,第一次在相关文件中正式提出“异地加工”的还不是海关,而是原国家经贸委联合几部委在1999年3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意见》。海关总署随后于同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74号)亦是根据该意见制订。该管理办法直至2017年12月7日才被废止。但是,在总署219号令中有且仅有一处异地加工。
异地加工管理,是因为在特定历史时期,违法企业利用加工贸易进行走私、逃税和逃汇等行为较为猖獗,故国家层面明确了对异地加工的管理及对应的保证金台账要求,海关也据此进一步细化了异地加工的管理措施。
二、什么是异地加工
在已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异地加工管理办法》)第二条中规定:
“本办法中的‘异地加工贸易’是指加工贸易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将进口料件委托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加工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加工企业)开展的加工业务。不包括加工出口产品过程中某一加工工序的外发加工业务(外发加工业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一般而言,异地加工主要指进出口公司(经营企业)承揽相关业务,委托境内不具备关联关系的加工企业生产成品的模式。其最大特点是经营企业自身通常不具备生产能力,需将保税料件委托给位于异地关区的企业进行加工。而外发加工则是指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将生产过程中的全部或部分工序委托给本关区内的企业进行加工。
这里果子还是要提一下外发加工的演变。外发加工业务从总署113号令仅允许本关区个别工序外发,到195号令放宽至跨关区或全工序外发(需缴纳保证金),再到219号令规定只有全工序外发才需要缴纳保证金。各位似乎可以看出相关监管要求调整的用意——逐步放宽限制,强调风险管控。
三、外发加工与异地加工的变化
在总署195号令中,对于异地加工还有“应当按照海关对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规定办理货物备案手续”的表述,彼时对应的管理规定就是前面提到的《异地加工管理办法》。值得关注的是,《异地加工管理办法》直到2017年12月7日才被公告废止。
结合外发加工监管的演变来看,总署219号令似乎意图用外发加工全面替代异地加工贸易。理论上,异地加工应当就此消失在历史的长河中。然而,在总署219号令第十四条中,依然明确规定了“办理异地加工贸易手续的海关可以要求经营企业在办理手册设立手续时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