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日常运用中,许多概念缺乏明确界定,这给关务人员在商品归类工作中带来了诸多困扰。最近,果子就碰到了一个金属产品的商品归类案例,这个案例引发了网友们的广泛讨论,而引发这场讨论的核心问题正是进出口税则中“工业用”的概念。为此,岸谷关务首席归类师果子(微信:sunkai0107)开展了相关调查。
一、金属制品归类案例
此次案例涉及的产品是一种“铜质管道固定件”,用于将管道固定在设备或建筑的指定位置。根据《品目注释》中品目73.07的描述,该产品不用于“连通两条管子”,而是类似于“管子支撑支架”。
或许有人会质疑,这种产品即便归入品目73.25或73.26,无论是否为工业用,其关税税率和出口退税率均相同,似乎没有必要纠结。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本次讨论的产品是铜质的。
在品目74.19中,工业用的铜制品出口退税率是0%,而非工业用的铜制品出口退税率则为13%;在品目71.02中,工业用钻石出口退税率是9,13%,而非工业用的钻石出口退税率为0%。由此可见,如果相关产品归类错误,后果将不堪设想。
二、各方观点
在某专业海关律师对“工业用”概念的答复为,根据相关资料,“工业用”一般是指行业用、技术上用于生产用途或须再进一步加工的商品。对于商品归类中的用途,应结合商品的具体实际用途、功能、原理,以及商品归类总规则等有效法律文件来进行判定。这一观点看似合理,但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在某知名报关企业的归类人员认为非生产用途就不属于工业用范围。
我只能说,似乎税则中的解释并没这么简单。我们还是用规则的客观信息来进行分析。
三、本国子目注释中对“工业用”的解释
为了从我国海关角度对“工业用”概念进行解释,笔者查询了相关资料。
1993年,海关总署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规定:“上述各税号所述‘工业用’系指直接用于工业、农业等生产行业,属于生产设备、器具的一部分。”
2007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进行修订时,天津归类分中心将其调整为:“税则72-83章等相关税号所称‘工业用’,指在税则上述各章其他税号未列名,直接用于工农业等生产行业,加工状态不具有税则其他品目产品及零件的特征,用于加工工业制品或零件,或作为生产设备、工农业制品的一部分,不能用于直接在消费领域零售的商品。”
2025年,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12号发布的《本国子目注释表》中,在注释表中发现仅在73.26、84.21、84.52三个品目相关的税号有在本国子目注释中提及到“工业用”的描述,但仍未明确具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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