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由于现有《本国子目注释》未作规定,是否意味着可以进行扩大解释(概括性解释),还是应参照2007年版的解释?我们不妨先从规则的客观信息入手进行分析。
四、品目注释中对工业用途的说明
众所周知,《本国子目注释》是基于《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在通用6位商品编码基础上,根据本国进出口特征及实际需要扩展的子目,对这些本国子目进行的解释。其解释实质上是在协调制度的框架下进行进一步细化分析,因此对《品目注释》相关概念的分析和判断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一)相关数据说明
经果子(微信:sunkai0107)分析,在《进出口税则》的各条文中,涉及“工业用”的共有32.07、33.02、38.09等14个品目;在各品目注释中涉及“工业用”的主要有04.08、08.08、15.12等40个品目。此外,在第十二章、第十五章、第十一类、第五十九章、第六十九章、第七十一章的条文或总注释中也有“工业用”相关表述。
这些数据充分说明了“工业用”概念对于准确进行商品归类的重要性。
(二)工业用途的分类
以下按商品类别逐类分析“工业用”的具体应用场景:
1.《税则》第一至四类的商品
在第一组商品中,主要强调的是与“食用”用途相对照的用途。例如,品目04.08中规定:“以上蛋品不论其是否加糖或其他甜物质,也不论是否供食用或工业用(例如,鞣皮),均归入本品目。”在这里,“工业用”所列举的是皮革工业。再如品目08.08中提到:“苹果及梨均归入本品目,不论是否适于做饭后果或供制造饮料(例如,苹果酒或梨酒)及其他工业用途(例如,制苹果膏、苹果酱、苹果冻或提取果胶)。”在这里,“工业用”所列举的是食品工业。然而,并非除了“食用”之外的所有用途都可视为工业用途。
再看第三章,在总注释中有如下表述:“这些动物可供直接食用、工业用(罐头工业等)、产卵用或观赏用。”这里的用途又出现了产卵(养殖)或观赏用,而“工业用”仍指食品工业。由此可见,在本组产品中,“工业用”主要是指初级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如甘蔗、花生等。
2.《税则》第五至十四类的商品
在第二组商品中,《品目注释》涉及的工业种类更为广泛,包括但不限于纺织工业、皮革工业、毛皮工业、造纸工业、合成橡胶工业、采矿工业、塑料工业、建筑工业、铸造工业、电子工业、冶金工业等。在本组所有工业用途产品中,主要包括工业用的化学制剂和部分纺织皮革制的零件。
除了工业用途之外,还出现了对立的用途表述。例如,品目34.05中提到:“这些制品常常制成零售包装,并通常呈液态、膏状、粉状、片状、条状等,可供家庭或工业用途。”品目48.22中提到:“本品目包括用以缠绕纱、线的筒管、小管、卷轴、纡子、锥形纱管及类似芯子,不论供工业用或供零售用。”品目71.02中提到:“由于具有这些特性,钻石多用来制作装饰品,也用于工业(特别是用于拉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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