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归类决定和案例本身
为了进一步证实以上判断,笔者还检索了相关资料。其中,在J2017-0008中,将彩钢基板与聚氨酯泡沫塑料芯板结合的冷库库体结构板,决定按工业用钢铁制品归入税则号列7326.9019;在W-2-0200-2009-0016中,将建筑用低碳冷拉钢铁纤维,决定按建筑工程的工业用钢铁丝制品归入税则号列7326.2010。
由此可见,这两个案例中的产品既不属于生产用原料需进一步加工,也不属于机电产品零件,同样作为工业用(建筑用)产品。
回到最初的案例,笔者认为该商品作为管道的外部支撑支架,属于给排水工程的产品,进而属于建筑工业范畴。同时结合2007版《本国子目注释》中对于72-83章范围的产品将不能用于直接在消费领域零售的商品视为工业用途。所以这个管道外部支撑支架应当按工业用铸造铜产品进行归类为宜。
六、关于品目注释的说明
可能会有人质疑,既然品目74.19的“工业用”为本国子目,那么是否意味着不能用品目注释的相关条款进行解释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2号)第二条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同一术语解释规则(Presumption of Consistent Meaning),同一法律文件中的相同表述原则上应作统一解释,除非文本另有特别规定。因此,理论上《本国子目注释》的表述解释应当与《品目注释》保持一致,故可以采用品目注释来解释本国子目注释。
此外,还发现了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条文中的“工业用”,在品目71.02的协调制度子目中所用英文为“Industrial”(工业用),而在品目73.26的本国子目中所用英文为“Technical”(专业技术)。这是否是一个翻译上的错误,目前尚不得而知,但本国子目翻译应当与协调制度保持一致,除非有特殊说明。
对于这里的“专业技术用途”,这又够写一篇文章来单独论证了,下回再说吧。
七、关于本国子目注释的探讨
在2007版本国子目注释中对税则72-83章所称“工业用”适用范围做了解释,但笔者仍认为存在进一步明确的空间。
首先,明确了不能用于直接在消费领域零售的商品即为工业用途。这里消费领域零售商品是指产品处于最终形态,通常无需进一步加工,且用于个人消费者满足家庭所需。
其次,在列举工业用途范围时采用了“工农业等”的表述,其中,工业是第二产业,农业是第一产业,在其并列表述并附以“等”时可能意味其包含全部产业类型,品目85.09注释中列举的工业用途就包含了第三产业。而且《协调制度》中 “for used in industry”多指向“production process”功能属性,这意味着协调制度立法趋势为强调生产过程而非仅指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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