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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维修货物按“修理物品”监管方式报关进口的条件
来源: | 作者:报关员果子 | 发布时间: 2025-03-10 | 27 次浏览 | 分享到:

以“修理物品”监管报关进口条件的试析

 

在最近两周内,除了向报关员果子咨询AEO认证的以外,就属咨询维修进出口相关业务的。这里既包含了以“修理物品”监管报关进口条件的,也包括维修复进口机电产品是否属于禁止进口范畴的。很显然,一篇写不完,我就分两次来写吧。今天先给大家解释一下以“修理物品”监管报关进口的必要条件。

 

以往在很多交流群里看到有人对维修进口需要境内收发货单位具有维修资质,或者只能维修中国出口的产品,甚至还有人说进口到中国维修申报时还需要提交原出口货物报关单等等,当时还没有在意,直到这两周问的人多了,我才打算简单尝试给大家分析一下。

 

 “修理物品”是什么?

 

这个监管方式适用于进境维修的货物、出境维修的货物、修理货物维修所用的原材料(零部件)进出境。还包括综合保税区一线进出境维修和二线进出区维修。

 

以境外产品到境内维修为例,进口报关单和复运出口的报关单监管方式都应申报为“修理物品”(1300)。但是,区内保税维修和区外保税维修(1371)不在今天讨论的范围。

 

修理物品进口和出口的申报要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二条分别对申报条件做了规定: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在办理进境修理货物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并且向海关提供担保或者由海关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进境修理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在办理出境修理货物的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出境修理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

 

从这两个条款中我们可以找到共同特征,就是需要且仅需要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企业将维修合同上传单一窗口申报即可获批缴纳保证金,转人工审单放行。在人工审单环节重点审核合同中的货物情况和维修条款。以维修条款证实货物具有修理物品的适用特征。

 

关于进口企业维修资质的误解

 

果子在工作中发现不少报关企业都要求拟申报进口修理物品的企业具备维修资质或要求提供货物原出口报关单,否则海关不受理申报。这让我百思不得其解,通过研究政策条款,推测出了原因。

 

先说企业维修资质问题。

 

1、区外维修

 

在《关于保税维修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3号)第二条和《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二条,对于企业可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范围均包含:(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和部门规章允许的;(二)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开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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