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从何时起,关务人员对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认知也逐渐淡化,最终形成了一个怪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关务人员认为没有必要了解报关单填制规范,因为那是报关企业的工作;而报关企业则认为需要按收发货人的要求填报。再加上报关企业人员流动大,新人未经过系统的关务基础知识培训,导致差错率一直居高不下。
果子(微信:sunkai0107)在为企业开展AEO认证年度进出口业务审计的过程中,经常发现报关单填制错误的情况。这不,最近一周就接到三家不同企业关于进口货物报关单启运国和启运港的填报咨询。相关知识的普及已到了不得不讲的地步。
此前,果子曾对报关单“贸易国(地区)”栏目的填报规范进行过详细解读,受到了广大企业和海关的关注。今天,果子就为大家详细讲解报关单填制规范中启运港、启运国、运抵国、指运港这四个栏目的填报要求与判断方法。
启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规定:
启运国(地区)填报进口货物起始发出直接运抵我国,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运抵我国的国家(地区)。
运抵国(地区)填报出口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直接运抵,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区)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最后运抵的国家(地区)。
需要理解“中转”与“商业性交易”的概念
- 什么是中转
中转运输需根据提单或运单等运输单据判断。在国际运输中,如目的港无直达航线,或直达航线时间不稳定、航期间隔过长,则可能需经第三国中转(转船)。此时运输过程中通常会产生两份独立的运单:从起运港到中转港,以及从中转港到中国。可根据运输单据判断中转国。例如,若提单中“Place of Receipt”与“Port of Loading”所示地点不同,则可能发生了运输中转。
- 什么是商业性交易
商业性交易需依据合同或发票判断。如合同中卖方名称或地址显示其为中转国企业,同时在该国发生运输中转,则应视为在中转国发生了商业性交易,此时应以中转国作为启运国(地区)。值得一提的是,果子在为企业进行AEO认证要求的进出口业务审计时,就遇到过此类案例。通常国外公司名称难以判断所属国家,且合同中未列明地址,通过谷歌检索后发现该企业位于中转国,从而判定报关单填报错误。
以启运国(地区)为例,从填制规范中可归纳出四种基本情形:
1. 启运国(地区)到中国两点间直达
运输途中未在第三国(地区)经停或转运,应以启运港所在国家作为启运国(地区)填报。
例如:货物从美国某港口起运直达中国港口,启运国(地区)应填报“美国”。
2. 启运国(地区)在第三国(地区)经停后到达中国
该情形通常具有全程运单并标注经停信息,此类经停不属于运输中转,仍应以初始启运港所在国家作为启运国(地区)填报。
例如:货物从美国某港口起运,经停菲律宾后运抵中国港口,启运国(地区)应填报“美国”。
3. 启运国(地区)在第三国(地区)中转后到达中国,且在中转国发生商业性交易
应以中转国作为启运国(地区)填报。
例如:货物从美国某港口起运,经菲律宾中转后运抵中国港口,商业发票显示卖方为菲律宾公司,启运国(地区)应填报“菲律宾”。
4. 启运国(地区)在第三国(地区)中转后到达中国,在中转国未发生商业性交易
应以起始装运港所在国家作为启运国(地区)填报。
例如:货物从美国某港口起运,经菲律宾中转后运抵中国港口,商业发票显示卖方为美国公司,启运国(地区)应填报“美国”。
此外,还有两种特殊情形:
5. 装运港口非启运国(地区)港口
通常为内陆国家通过陆运将货物运至沿海国家港口装船出运,此时应以起始发运国家作为启运国(地区)。
例如:货物从瑞士发出,经陆路运至德国杜塞尔多夫港装船后运至中国,商业发票显示卖方为瑞士公司,启运国(地区)应填报“瑞士”。
6. 未实际进出境情况下的填报
包括特殊监管区域(如综保区、保税物流园区)二线出区内销的进口申报,或加工贸易内销征税等情形。因属于非实际进出境,无实际启运国(地区),该栏目应填报“中国”。
启运港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 启运港填报进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第一个境外装运港。
可分为两种基本情形:
7. 启运港到中国港口两点间直达
运输途中未在第三国(地区)经停或转运,直接填报启运港。
例如:货物从德国杜塞尔多夫起运直达天津港,启运港应填报“杜塞尔多夫”。
8. 货物在第三国(地区)经停或中转后到达中国港口
货物在第三国(地区)中转时会因换船发生“二次装货”,即全程出现两次装货。但根据《报关单填制规范》,应填报第一个装货港口。因此,无论是否在第三国(地区)中转或经停,也无论在中转地是否发生商业性交易,均应以初始启运港作为启运港填报。
例如:货物从德国杜塞尔多夫起运,经香港中转后到达天津港,启运港应填报“杜塞尔多夫”。
另有两种特殊情形:
9. 装运港口非启运国(地区)港口
通常为内陆国家通过陆运将货物运至沿海国家港口装运,此时应以起始发运的海运港口或空运港口作为装货港。
例如:货物从瑞士发出,经陆路运至德国杜塞尔多夫港装船后运至中国,启运港应填报“杜塞尔多夫”。
10. 未实际进出境情况下的填报
包括特殊监管区域二线出区内销的进口申报,或加工贸易内销征税等情形。因属于非实际进出境,无实际启运港,该栏目应填报“中国境内”。
指运港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指运港填报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最终目的港不可预知的,按尽可能预知的目的港填报。
该栏目填报一般有三种情形:
11. 出口直达,或经第三国(地区)经停或中转
应以提单、运单等运输单据载明为准,无论是否在第三国(地区)中转或经停,也无论是否发生商业性交易,均应填报运输单据中载明的最后一个港口。
例如:出口货物从南沙港启运,经越南顺化港中转抵达新加坡关丹港,指运港应填报“关丹”。
12. 可预知的目的港与运输单据不一致
通常出现在联程运输中,货物的最终目的地为买方所在地。若通过单据或唛头等线索得知货物将继续运往第三港口,则应将第三港口申报为指运港。需注意,这种“可预知”的指运港须有规范运输单据信息证实方可申报,仅凭电话、邮件、短信等渠道得知的最终目的地信息一般不可作为判断依据。
13. 未实际进出境情况下的填报
包括特殊监管区域二线入区的出口申报,或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转出等情形。因属于非实际进出境,无实际指运港,该栏目应填报“中国境内”。
启运国、运抵国、启运港、指运港这几个栏目看似不重要,但其列入海关统计的目的包括反映国际贸易流向、评估港口和航运市场、支持贸易政策制定、监测经济与贸易安全。错误申报属于影响海关统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可给予相应行政处罚。还请各位关务同仁加强学习,认真检查单证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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