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拍杆”的归类
各位朋友,大家好!今天,我们来讨论一下近期风靡海内外的秀颜值神器——“自拍杆”的归类。
感觉现在的微信朋友圈,自拍、代购、鸡汤、营销四大主题占据了半壁江山,尤其是“自拍”更是无处不在。上至达官显贵,下至贩夫走卒,人人都想在朋友圈上向小伙伴们展示一番,分享一下自己的心情。这不,连现任地球村村长也不能免俗,找了个好基友和美女一起玩“自拍”,结果惹怒了老婆大人,回家跪主板去了(开玩笑的!)。
图 1 奥巴马、卡梅伦在曼德拉追悼会上“自拍”
依据“维基百科”的解释,所谓“自拍”(英文:selfie)是自我拍摄相片的形式之一,一般指使用手持的数码相机或照相手机拍摄,常与社交网络相关。人们“可以随心所欲地为自己拍照”,将自己的拍自己的贴片放上社交网络、论坛等。
但是,“自拍”的时候,人们经常会遇到一个问题——臂展与镜头广度不匹配(说白了,其实就是手短),导致无法拍出自己满意的照片。比如,几个好朋(ji)友一起“自拍”合照,结果由于手臂长度所限不能将所有人都拍摄入画面,那可真是万分遗憾了。
为了避免这种杯具的反复发生,机智的自拍党们发明出了“自拍神器”——“自拍杆”。
所谓“自拍杆”(英译:selfie stick)是一种可以将智能手机或相机固定在超越手臂正常范围的棒端从而支持“自拍”的一种“独脚架”(图 2)。
图 2 女生使用“自拍杆”进行自拍
“自拍杆”通常一端是手柄,另一端安装有可调节性的用来固定手机或相机的夹具。“自拍杆”通常可以拉伸(能够在20厘米到120厘米长度间任意伸缩),使拍照更自由。“自拍杆”体积小、方便携带,不用的时候可以放入口袋。
目前,市面上主流的“自拍杆”通常分为两种,一种是将“远程或蓝牙控制器”安装在“杆身”内的“一体式自拍杆”(图 3)。这种“自拍杆”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为“无线式”和“有线式”两种。
另一种是将“远程或蓝牙控制器”与“杆身”分离的“分体式自拍杆”。这种类型的“自拍杆”其实由“远程或蓝牙控制器”和“自拍杆本体”(即“杆身”)这两个独立的部分组成(图 4)。
好了,在对“自拍杆”进行简单介绍之后,让我们接下来分析一下“自拍杆”的归类问题。
首先,依据品目90.06(照相机(电影摄影机除外);照相闪光灯装置及闪光灯泡,但品目85.39的放电灯泡除外)项下的注释条文:
“零件及附件
根据本章注释一及二的规定(参见总注释),本品目包括本品目所列货品的零件及附件。这些零件及附件有:照相机机身、皮腔、三角架、球窝式云台、快门及光圈、自拍机(包括延时释放器)(英译:shutter (including delayed action) releases)、底片或胶卷暗盒、遮光罩、法医摄影上用以固定照相机的专业支架或底座(其常配有放电灯,并装有可调校准杆,用以改变照相机的高度)”
可以看出,在品目90.06的注释条文中,明确列有“自拍机”(shutter releases)。
因此,目前主流观点认为,“自拍杆”应按照相机的“零件及附件”归入品目90.06项下。而且,在“DutyCalculator”网站中输入“selfie stick”也会跳出一长窜归入90.06的搜索结果(各个国家的都有)。
图 5 “DutyCalculator”中查询“selfie stick”的结果
不过,仔细一想的话,又感觉有点奇怪。从图片上看,这“自拍杆”夹的不都是“手机”嘛?怎么归到“照相机”的“零、附件”里去了?
而且,虽然品目90.06项下列明有“自拍机”。但是,此“自拍机”与“自拍杆”并非同一种商品。品目90.06项下的“自拍机”,英译为“shutter releases”。实质上是指照相机的“快门开关”或者具有“延时释放”(delayed action)功能的“快门开关”(图 6)。
图 6 “快门开关”(shutter releases)
个人感觉,这个“自拍机”实际上与“分体式自拍杆”中的“远程或蓝牙控制器”比较类似。但其仍属于“照相机”专用的“零、附件”。
综上所述,狸叔个人认为,对于“自拍杆”的归类,其实要考虑三种情况:
(一)单独进口的,不带任何“远程或蓝牙控制器”及类似装置的“自拍杆”。换言之,就是那根可伸缩,顶部带有夹具的“杆”本身。
各位可不要觉得“自拍杆”一定会带照相开关控制装置哦。许多手机本身就自带有类似“延时拍照”功能。使用“自拍杆”的目的只是单纯的用来延伸手臂长度而已。比如,iPhone就具有“延时拍照”功能(图 7)。
对于这种“自拍杆”,考虑到它的承重能力、外观结构、设计目的及功能用途。可以视其为专用于“夹持”手机进行“自拍”而不具有其它特定用途。
但是,关键问题在于,“自拍杆”虽然“专用于”手机,但其并非构成手机“必不可少”的“关键”部件。“自拍杆”只是用来扩展和优化手机的拍照功能而已。换言之,其并不符合手机“零件”的定义。而品目85.17其下,只包括手机的“零件”子目,而无类似“附件”的子目列目。
如此一来,“自拍杆”似乎就无法归入品目85.17项下。并且,由于其本身不具有明显的机械或电气结构,仅具有简单的“夹持”或“角度调整”等功能。故只能考虑按其构成材质归入品目39.26或73.26等。
不过,如果有可信服的证据表明上述“自拍杆”即可以夹持“手机”又可以夹持“照相机”的话。个人认为,倒是有可能依据归类总规则三(三)将其归入品目90.06项下。毕竟,品目90.06是包含“附件”的。
(二)安装有“远程或蓝牙控制器”的“一体式自拍杆”
对于这种“自拍杆”的归类,如(一)所述,同样无法按手机的“零件”归入品目85.17项下(虽然其“专用性”更加明显)。但由于其安装有“远程或蓝牙控制器”及类似的电气装置,依据归类总规则一,建议将其按“远程或蓝牙控制器”所具有的“无线遥控”功能进行归类。例如,归入子目8517.6(注意,归的不是“零件”子目)或品目85.26等。
也有人认为,安装在“自拍杆”上的“远程或蓝牙控制器”,从结构上已经超出了品目85.17或85.26等的范畴,应归入品目85.43或其它相应品目。但是,狸叔个人认为,与“夹持”、“延伸臂展”或“角度调整”等功能相比,“远程或蓝牙控制器”实现的“无线遥控”功能似乎更为重要和关键,依据归类总规则三(一)或三(二),其仍应按“无线遥控”功能进行归类。当然,纯粹只是个人看法。
(三)“远程或蓝牙控制器”与“杆身”分离的“分体式自拍杆”
嗯,对于这种组合方式,无论别人怎么说。狸叔总觉得吧,还是老老实实拆分申报吧,别去琢磨着怎么用“零售成套包装”去合并归类了。
注:以上内容均为作者个人观点,水平有限,错漏难免,仅供参考!唯望抛砖引玉,善莫大焉!
-------------------------------------------------------------------------
申请预归类服务>>猛戳
参加归类师培训>>猛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