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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商品归类行政裁定第一单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海关法研究中心 | 作者:王源枝 | 发布时间: 2015-12-10 | 3147 次浏览 | 分享到: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货物样品。申请书所附文件如为外文,申请人应同时提供外文原件及中文译文。

申请书应当加盖申请人印章。所提供文件与申请书应当加盖骑缝章,以证明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4、海关如何做出裁定?


5、有异议如何救济?


海关商品归类行政裁定具有普遍适用性,针对不特定对象具有普遍约束力,具有抽象行政行为的性质,进出口活动的当事人如果认为海关商品归类行政裁定不合法,不能单独就该行政裁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必须是当事人针对海关对其进出口货物作出的归类认定或征税决定不服,并对该行政行为依据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持有异议,在对该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行政裁定的审查申请。

由于商品归类行政裁定是海关总署或总署授权机构作出、海关总署对外公布的,因此审查权在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受理上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将其中对于行政裁定的审查申请移送海关总署,由总署作出审查决定。需要说明的是,对海关审核认定商品归类行为或征税行为不服,属于纳税争议,根据《海关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裁定是否可撤销?


海关总署可以撤销作出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但需符合以下情形:

◎商品归类行政裁定错误的;

◎因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文件不准确或者不全面,造成商品归类行政裁定需要撤销的;

◎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

撤销商品归类行政裁定应当制发决定书,通知原申请人,并对外公布。商品归类行政裁定自撤销决定公布之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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