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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变更HS编码逃避检验遭处罚
来源: | 作者:刘晓盈 | 发布时间: 2016-01-01 | 1742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江苏苏州检验检疫局在对辖区代理报检企业开展事中事后监管专项抽查活动时发现,某代理报检企业在入境报检过程中,擅自变更了商品的实际HS编码,属故意逃避法定检验的不如实申报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苏州局依法对该企业实施了1.7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分析】 
  经查,该代理报检企业受某收货单位委托,为其办理一批入境掌上电脑的进口报检手续时,在明知该批商品实际的HS编码为8471309000且为进口法定检验商品的情况下,为了逃避法定检验,故意隐瞒了该批商品的真实情况,将其品名申报为品目8535、8536、8537装置的零件,并将其HS编码申报为属非法检商品的8538900000,从而使得该批商品未经检验而被自动放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在本案中,该代理报检企业擅自变更商品的HS编码,故意将法检商品申报为非法检商品,属于逃避检验的违法行为,适用该规定实施处罚。 
    【案例启示】 
  当前,个别进出口企业出于从自身经济利益等因素考虑,在向检验检疫部门申报时,故意以非法检商品HS编码代替法检商品HS编码,或者不如实提供商品真实的HS编码,此类有意逃避检验检疫部门检验监管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为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广大进出口企业和报检人员,务必牢固树立诚信守法、规范经营的社会责任意识,切实维护企业信誉和声誉。检验检疫部门要不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进一步规范业务流程,在为企业提供检验监管和通关便利服务的同时,积极探索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与抽查机制,加大检验检疫执法力度,有效打击和惩处逃避检验检疫等违法行为,为我国外贸创造良好的秩序和环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六条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曹卫菊 许高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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