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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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ISS 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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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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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收到企业的申请文件后,应当审查申请文件是否规范、完整,材料是否有效。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材料,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企业不能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文件或补正材料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受理制造企业申请文件后,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能源装备制造企业资格的认定还应会同国家能源局)组织相关行业专家,根据本规定有关要求,对企业资格进行认定,并汇总企业进口需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分别负责对城市轨道交通、核电领域承担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的业主免税资格进行认定,并核定项目业主进口需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企业免税资格认定及相关因素核定结果报送财政部,逾期不予受理” 。 “第九条 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有关部门对企业免税资格认定和汇总的企业进口需求,每年1月31日前明确新获得免税资格的企业名单,并将企业进口需求直接确定为免税进口额度。根据对已获得免税资格企业上一年度政策执行情况的绩效评估,在年度进口税收税式支出规模(即年度减免税规模)安排的框架内,依据企业设计研发制造能力、重大技术装备技术先进性、免税额度执行率和政策执行效果等因素,确定企业下一年度免税进口额度” 。 四、自2016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附件2、3、4予以废止。 附件: 1. 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 2. 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15年修订) 3.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