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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虚假贸易骗取政府补贴的违法性质及海关处理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海关法研究中心 | 作者:王源枝 | 发布时间: 2016-01-13 | 4366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期,海关统计数据显示,进出口货物的贸易额同比、环比均出现大幅下降,尤其是进口数据下降明显,出口数据小幅下降。海关总署12月份公布今年前11个月的数据显示,我国进出口总值22.07万亿元人民币,同比下降5.5%,其中,出口12.70万亿元,下降2.6%;进口9.372万亿元,下降9.2%。海关上述统计数据公布之后,各界的评论认为进口数据基本属实,但出口数据水份较大。业务认为,我国出口贸易可能存在比较严重的虚假贸易现象,广东地区尤其严重。这里所指的虚假贸易主要是指企业向海关申报的出口货物,存在普遍的高报价格现象,导致申报出口价格与货物实际价格严重不符的虚假贸易,或者直接伪报出口商品的名称。据调研,企业高报价格出口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骗取地方政府出口补贴,而各地方政府为了政绩好看,对企业的上述行为也假装看不见,可谓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两厢情愿。那么,海关发现出口企业高报价格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下面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至6月,广东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受福建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经营单位)的委托,向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申报出口女式上衣和女式连衣裙,申报单价30-35美元之间,申报总价为40,537,223美元,折合人民币246,278,420.6元,而实际单价仅为2.5-3.0美元,总价3,762,423.77美元,折合人民币19,851,895.197元,申报价格比实际价格高约12倍。2014年8月25日白云机场海关行政立案调查。

经查,2014年1月至6月期间,当事人以福建某贸易作为经营单位,自行制作合同、发票、装箱单等单证,向海关申报出口由东莞市某服饰有限公司等生产的服装到美国共计84票。

经海关调查认定,本案经营单位提供给当事人的申报材料均为真实有效,包括价格资料在内都没有问题,国内供货商也未参与货物的出口申报,所有的出口单证均当事人制作完成,当事人出口高报价格的目的为了获取较高政府补贴,大概是1美元补贴人民币2分钱。本案未查清高报价格行为影响经营单位或者发货企业的出口退税。


二、定性处理


本案广东某货运代理公司作为当事人,定性违规,以实际货物价格人民币19,851,895.197元为货物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1190000元(约为货物价值6%)的罚款。


三、法律分析


(一)违法责任主体:

1、出口经营单位,福建某贸易公司委托当事人申报出口,但其提供的出口申报材料真实有效,不存在问题,在出口申报活动中没有过错,不能将其作为当事人;

2、出口发货人,作为国内出口供货商,按照正常的价格出售给贸易商,且在出口申报过程中只提供发货人资格证明,没有参与申报,也未查清其参与出口退税,追究其法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3、报关企业,即当事人自制相关报关单证,为取得高额政府补贴,高报出口价格,应当追究报关企业的法律责任。

(二)处罚幅度:

本案对报关企业进行处罚,应当根据《处罚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本条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处货物价值10%以下的罚款。鉴于报关企业为了追求高额政府补贴而高报出口价格,按照一般情节对当事人科处货物价值8%的罚款似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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