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4年1月至6月,广东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受福建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经营单位)的委托,向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申报出口女式上衣和女式连衣裙,申报单价30-35美元之间,申报总价为40,537,223美元,折合人民币246,278,420.6元,而实际单价仅为2.5-3.0美元,总价3,762,423.77美元,折合人民币19,851,895.197元,申报价格比实际价格高约12倍。2014年8月25日白云机场海关行政立案调查。
经查,2014年1月至6月期间,当事人以福建某贸易作为经营单位,自行制作合同、发票、装箱单等单证,向海关申报出口由东莞市某服饰有限公司等生产的服装到美国共计84票。
经海关调查认定,本案经营单位提供给当事人的申报材料均为真实有效,包括价格资料在内都没有问题,国内供货商也未参与货物的出口申报,所有的出口单证均当事人制作完成,当事人出口高报价格的目的为了获取较高政府补贴,大概是1美元补贴人民币2分钱。本案未查清高报价格行为影响经营单位或者发货企业的出口退税。
二、定性处理
本案广东某货运代理公司作为当事人,定性违规,以实际货物价格人民币19,851,895.197元为货物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1190000元(约为货物价值6%)的罚款。
三、法律分析
(一)违法责任主体:
1、出口经营单位,福建某贸易公司委托当事人申报出口,但其提供的出口申报材料真实有效,不存在问题,在出口申报活动中没有过错,不能将其作为当事人;
2、出口发货人,作为国内出口供货商,按照正常的价格出售给贸易商,且在出口申报过程中只提供发货人资格证明,没有参与申报,也未查清其参与出口退税,追究其法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3、报关企业,即当事人自制相关报关单证,为取得高额政府补贴,高报出口价格,应当追究报关企业的法律责任。
(二)处罚幅度:
本案对报关企业进行处罚,应当根据《处罚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本条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处货物价值10%以下的罚款。鉴于报关企业为了追求高额政府补贴而高报出口价格,按照一般情节对当事人科处货物价值8%的罚款似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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